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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薦人制度

    新股發行的“保薦人制度”指由保薦人(券商)負責發行人的上市推薦和輔導,核實公司發行檔案與上市檔案中所載資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協助發行人建立嚴格的資訊披露制度,並承擔風險防範責任。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履行保薦職責,但也不能減輕或者免除發行人及其高管人員、中介機構及其簽名人員的責任

    保薦制度最引人注目的規定就是明確了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責任並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將建立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註冊登記管理制度、明確保薦期限、確立保薦責任、引進持續信用監管和“冷淡對待”的監管措施。據此,保薦機構或保薦代表人與發行人的任何合謀行為,最終都逃脫不了市場的懲罰

    香港首先在其創業板市場(growthenterprisemarket,簡稱gem)實行保薦人制度,而且保薦是針對於上市環節而言,又稱“上市保薦人”(sponsor)。香港聯交所在稽核企業上市申請時,首先強調資訊披露,但是同時也非常倚重保薦人,原因是因為在香港上市的公司中相當大比例的公司的註冊地及主要業務都在香港境外,核實有關資料(包括髮起人的資歷)必須依靠中介機構,儘量減少企業詐騙。

    新股業績變臉似乎已經成為中國證券市場一大痼疾。為積極推進證券市場發展,新一屆證監會領導班子上臺,提出了八項工作重點,其中之一是要進一步完善和規範發行制度。於是,借鑑境外證券市場的經驗,保薦人制度正式登上中國內地證券市場舞臺。2003年,證監會先是在券商中徵求意見,繼而釋出了“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2003年12月28日,證監會公佈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決定從2004年2月1日起在中國內地施行保薦人制度。這也是世界上第一次在主機板市場實行保薦人制度。

    證監會對保薦代表人的要求相當苛刻。如關於保薦代表人投資銀行業務經歷,證監會相關通知的規定如下:(一)具備三年以上投資銀行業務經歷,且自2002年1月1日以來至少擔任過一個境內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或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主承銷專案的專案負責人。該專案負責人應是列名於公開發行募集檔案的專案負責人。一個專案應只認定一名專案負責人。(二)具備五年以上投資銀行業務經歷,且至少參與過兩個境內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或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主承銷專案。該參與人員應列名於公開發行募集檔案。一個專案應只認定兩名參與人員,其中包括一名專案負責人。(三)具備三年以上投資銀行業務經歷,目前擔任主管投資銀行業務的公司高階管理人員、投資銀行業務部門負責人、核心負責人或投資銀行業務其他相關負責人,每家綜合類證券公司推薦的該類人員數量不得超過其推薦通道數量的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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