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自然資源部訊息,8月2日,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進一步明確了臨時用地的範圍、使用後復墾措施和審批監管責任等。
所謂“臨時用地”,是指建設專案施工、地質勘查等臨時使用且不修建永久性建(構)築物、使用後恢復原狀並交還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規範臨時用地使用範圍
以“可恢復”為界定標準,使用後難以恢復原狀的用地,不得使用臨時用地。明確了建設專案施工類、地質勘查類、搶險救災類臨時用地等的具體範圍。
具體包括,1、建設專案施工過程中建設的直接服務於施工人員的辦公和生活用房,包括臨時辦公用房、生活用房、臨時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務於工程施工的輔助工程,包括農用地表土剝離堆放場、材料堆場、攪拌站、鋼筋加工廠、施工及運輸便道、地下管線施工、地上線路架設等使用的土地。
2、建設專案選址實施的工程地質勘查、水文地質勘查,以及礦產資源勘查等,在勘查期間臨時生活用房、臨時工棚、地質勘查作業及其輔助工程、運輸便道等使用的土地;
明確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意見稿》提出,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不超過兩年。
但也針對具體情況提出,確需超過兩年的交通、水利、能源、管線等基礎設施建設使用的臨時用地,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重新辦理一次,期限不超過兩年。
除上述可以重新辦理使用的情況外,不得透過多次審批等方式延長臨時用地期限。對油氣資源勘查涉及的鑽井及配套設施臨時用地和部批准的露天採礦用地方式改革試點範圍內的臨時用地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城市、鎮規劃區內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期限應當與臨時用地期限保持一致。符合重新辦理臨時用地情形,其臨時使用的土地面積不擴大、位置不調整、用途不改變、土地復墾要求無變化的,可以簡化審批要件和程式。
復墾標準:1年內復墾,且達到可利用條件
臨時用地使用人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完成土地復墾,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則,恢復達到可供利用的條件。
針對臨時用地重使用、輕恢復的問題,明確復墾的具體標準,強化相關監管內容,《意見稿》明確臨時用地的恢復標準和措施。
一是明確臨時用地復墾具體要求。臨時用地期滿復墾,應達到可供利用的條件。二是明確臨時用地復墾的監管責任。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監督臨時用地使用人履行復墾義務,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將臨時用地使用人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不良資訊納入企業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
同時,《意見稿》明確了臨時用地審批職責和監管責任,從規範管理、權責對等的角度出發,簡化審批程式,明確批後監管、執法檢查、違法行為的處理處罰要求等。
一是規範臨時用地審批。壓實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審批責任,批准佔用基本農田的向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二是明確臨時用地批後監管責任。建立監管系統,強化臨時用地審批、復墾資訊備案,在年度土地變更調查中嚴格臨時用地的認定,準確變更土地利用現狀,對超出規定範圍批准、超出批准有效期的臨時用地,不得按臨時用地進行變更。
三是依據土地管理法等的規定,嚴格查處臨時用地違法行為。
據自然資源部訊息,8月2日,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進一步明確了臨時用地的範圍、使用後復墾措施和審批監管責任等。
所謂“臨時用地”,是指建設專案施工、地質勘查等臨時使用且不修建永久性建(構)築物、使用後恢復原狀並交還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規範臨時用地使用範圍
以“可恢復”為界定標準,使用後難以恢復原狀的用地,不得使用臨時用地。明確了建設專案施工類、地質勘查類、搶險救災類臨時用地等的具體範圍。
具體包括,1、建設專案施工過程中建設的直接服務於施工人員的辦公和生活用房,包括臨時辦公用房、生活用房、臨時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務於工程施工的輔助工程,包括農用地表土剝離堆放場、材料堆場、攪拌站、鋼筋加工廠、施工及運輸便道、地下管線施工、地上線路架設等使用的土地。
2、建設專案選址實施的工程地質勘查、水文地質勘查,以及礦產資源勘查等,在勘查期間臨時生活用房、臨時工棚、地質勘查作業及其輔助工程、運輸便道等使用的土地;
明確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意見稿》提出,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不超過兩年。
但也針對具體情況提出,確需超過兩年的交通、水利、能源、管線等基礎設施建設使用的臨時用地,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重新辦理一次,期限不超過兩年。
除上述可以重新辦理使用的情況外,不得透過多次審批等方式延長臨時用地期限。對油氣資源勘查涉及的鑽井及配套設施臨時用地和部批准的露天採礦用地方式改革試點範圍內的臨時用地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城市、鎮規劃區內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期限應當與臨時用地期限保持一致。符合重新辦理臨時用地情形,其臨時使用的土地面積不擴大、位置不調整、用途不改變、土地復墾要求無變化的,可以簡化審批要件和程式。
復墾標準:1年內復墾,且達到可利用條件
臨時用地使用人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完成土地復墾,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則,恢復達到可供利用的條件。
針對臨時用地重使用、輕恢復的問題,明確復墾的具體標準,強化相關監管內容,《意見稿》明確臨時用地的恢復標準和措施。
一是明確臨時用地復墾具體要求。臨時用地期滿復墾,應達到可供利用的條件。二是明確臨時用地復墾的監管責任。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監督臨時用地使用人履行復墾義務,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將臨時用地使用人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不良資訊納入企業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
同時,《意見稿》明確了臨時用地審批職責和監管責任,從規範管理、權責對等的角度出發,簡化審批程式,明確批後監管、執法檢查、違法行為的處理處罰要求等。
一是規範臨時用地審批。壓實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審批責任,批准佔用基本農田的向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二是明確臨時用地批後監管責任。建立監管系統,強化臨時用地審批、復墾資訊備案,在年度土地變更調查中嚴格臨時用地的認定,準確變更土地利用現狀,對超出規定範圍批准、超出批准有效期的臨時用地,不得按臨時用地進行變更。
三是依據土地管理法等的規定,嚴格查處臨時用地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