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不論是正式工或臨時工,只要在單位工作滿1年的,就可以享受相應時間的帶薪年休假。 1.我們應該明確知道“帶薪年假是每一位勞動者均擁有的權利”。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根據該條規定,帶薪年假的適用範圍包含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簡單的說,就是每一位當前有工作的人,無論是企業的正式職工還是受僱於小吃店的服務員,只要曾連續工作1年以上,都應該享受帶薪年假。 2.享受帶薪年假前必須有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時間,但是該工作時間不要求必須是在當前單位的工作時間。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 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根據這兩個條款的規定,儘管一個職工可能是剛由其它單位進入當前工作單位,但是隻要他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就享有享受帶薪年假的資格。至於他所能享受的帶薪年假的長短,則要根據他在當前單位本年度的工作時間來確定。 3.需要特別提醒大家的是,按照《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計算方式,累計工作時間不滿十年的跳槽職工在新單位當年休帶薪假的臨界點為73天,也就是說在新單位得幹滿73天以上方可休帶薪年假,即每年10月20日之後跳槽而還未休年假者,當年的年假基本就泡湯了。 4.用人單位應當保障每位勞動者休帶薪年假的權利,除由職工本人作出書面放棄休假權利的承諾外,用人單位對職工未休年假的天數均應給予法定的報酬,且應當在應休年假年度內給付。《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該條規定明確了休年休假是每位勞動者的法定權利,除勞動者本人放棄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剝奪。用人單位如果不能安排職工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的天數不夠法定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未休年假的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工資報酬。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這裡的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5.這裡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應當在當年度內給付職工應休年假的報酬。這也意味著:用人單位如果未能在應休年假年度內將職工未休年休假的報酬支付給職工的話,就構成拖欠職工的工資。對於用人單位拖欠職工工資的行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有權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並可以被迫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6.勞動者離職時,可以就其應當享受而未享受的年休假天數要求用人單位支付300%的工資報酬。其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按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職工在離職前已休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7.《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所確立的帶薪年休假標準是法定的最低標準,任何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假都不能低於法定的5天或10天或15天,但可以高於該標準。
根據規定,不論是正式工或臨時工,只要在單位工作滿1年的,就可以享受相應時間的帶薪年休假。 1.我們應該明確知道“帶薪年假是每一位勞動者均擁有的權利”。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根據該條規定,帶薪年假的適用範圍包含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簡單的說,就是每一位當前有工作的人,無論是企業的正式職工還是受僱於小吃店的服務員,只要曾連續工作1年以上,都應該享受帶薪年假。 2.享受帶薪年假前必須有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時間,但是該工作時間不要求必須是在當前單位的工作時間。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 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根據這兩個條款的規定,儘管一個職工可能是剛由其它單位進入當前工作單位,但是隻要他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就享有享受帶薪年假的資格。至於他所能享受的帶薪年假的長短,則要根據他在當前單位本年度的工作時間來確定。 3.需要特別提醒大家的是,按照《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計算方式,累計工作時間不滿十年的跳槽職工在新單位當年休帶薪假的臨界點為73天,也就是說在新單位得幹滿73天以上方可休帶薪年假,即每年10月20日之後跳槽而還未休年假者,當年的年假基本就泡湯了。 4.用人單位應當保障每位勞動者休帶薪年假的權利,除由職工本人作出書面放棄休假權利的承諾外,用人單位對職工未休年假的天數均應給予法定的報酬,且應當在應休年假年度內給付。《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該條規定明確了休年休假是每位勞動者的法定權利,除勞動者本人放棄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剝奪。用人單位如果不能安排職工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的天數不夠法定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未休年假的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工資報酬。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這裡的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5.這裡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應當在當年度內給付職工應休年假的報酬。這也意味著:用人單位如果未能在應休年假年度內將職工未休年休假的報酬支付給職工的話,就構成拖欠職工的工資。對於用人單位拖欠職工工資的行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有權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並可以被迫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6.勞動者離職時,可以就其應當享受而未享受的年休假天數要求用人單位支付300%的工資報酬。其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按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職工在離職前已休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7.《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所確立的帶薪年休假標準是法定的最低標準,任何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假都不能低於法定的5天或10天或15天,但可以高於該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