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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農村羅老實

    對於出讓土地後要改變土地用途的 這種情況得看是在城市還是農村了。

    如果在城市的話多半是城市建設用地,出讓者即政府。地產公司要改變拿到的土地使用用途必須想市縣一級國土局申請,待上級相關部門審批同意後改簽合同及改定土地出讓金。

    如果是農村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後要改變土地用途,得看該地塊是否基本農田範圍。不是基本農田的話只要不修建違章建築,不損壞土地構造即可。如果是基本農田範圍,土地用途不得離開農業生產。

  • 2 # 毛球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八條和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此外,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第十六條的規定,供地時要將土地用途、容積率等使用條件的約定寫入土地使用合同,土地使用權人不按照約定條件使用土地的,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土地使用者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經批准改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試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試行)》進行了具體規定,

    根據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不同分兩種情況處理: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明確約定土地使用者改變土地用途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或者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改變土地用途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對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給予相應補償,補償金額根據餘期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確定)後,依法重新公開供應。

    (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沒有約定,法律法規、行政規定也沒有明確規定的,土地使用者應當按規定報經出讓方(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批准後應當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即對原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出讓年期、出讓金額等進行相應調整,重新核定,並依法辦理土地登記。

    出讓年限的確定應根據情況具體確定:

    ①城市規劃對土地使用有特殊限制或對土地使用者有特殊要求的,土地使用年限可以按照原用途土地剩餘使用年限甚至更短期限確定;

    ②沒有特殊限制的,為便於土地利用,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照新的土地用途重新核定土地使用年限,但不得超過法定最高土地出讓年限。

  • 3 # 阿洪168

    問: 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土地用途應如何辦理?

    答: 出讓土地使用權就是我們經常說的賣土地,所謂改變土地用途,一般是將農村集體所有權性質的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國有土地一般有三類用途。

    1、國有商業建設用地。主要是企業單位徵收佔用的土地。

    2、國有住宅建設用地。主要是城市居民住宅建設用地和商品房住宅建設用地。

    3、國有公共設施建設用地。這類土地範圍比較廣,比如: 交通、通訊、電網、能源、醫療、教育、軍用等領域的建設用地。

    那麼如何將農村集體所有權的土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呢?首先、要依法徵收。

    所謂徵收換一種說法就是農民將自己的承包地出售給需要用地的人。作為購買土地的人,想買農民的土地來幹什麼?關於改變土地的用途要符合地方規劃。比如,購買人想買塊地建私房,首先要諮詢當地土地管理部門,購買地段能不能批地,只有在城鎮居民規劃區的土地,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可以批地才能購買,否則買過來也不能修建房屋。

    其次、依法繳納土地出讓金。

    購買人從農民手中購買到土地後,需要到地方土地管理部門依法繳納土地出讓金,憑土地出讓金的票據辦理農村集體土地轉國有建設用地手續,才能合法修建房屋或者依法改變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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