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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陶短房

    根據1973年11月7日透過的《美國戰爭權力法》(War Powers Resolution),總統在發動戰爭前必須通知國會,在國會同意“以書面形式授權宣戰”或者“國家面臨緊急狀況,例如美國領土,財產或其軍隊遭受攻擊”的情況下。

    具體說,總統在發動戰爭前至少48小時必須書面通知國會,否則戰爭行為將被視為非法。

    這項旨在讓國會擁有制約總統“任性”發動對外戰爭的法案誕生在越戰後期,目的是避免重蹈越戰覆轍,在當時就經歷了激烈的鬥爭,時任美國總統尼克松曾否決法案,但參眾兩院民主、共和兩黨國會議員空前團結,最終以2/3多數票否決了總統的否決,讓法案正式成為法律。

    儘管如此,《美國戰爭權力法》仍然留下許多“後門”,如美國總統可不經國會批准直接動用海軍陸戰隊,而在海軍陸戰隊造成既成事實後再透過行政命令調動更多軍隊,國會事實上也無能為力。不僅如此,《戰爭權力法》規定“未經過國會授權或者宣戰的軍事行動不得在當地停留超過60天,到期後應於30天內撤離”,這麼長的時間足夠打一場中等規模的戰爭了。

    2001年“9.11”事件發生後一週的9月18日,時任美國總統小布什就趁熱打鐵推動國會通過了《動用戰爭力量法》 Authorization for Use of Military Force (AUMF),授權美國總統可不經國會批准,對9月11日襲擊中“計劃,授權,承諾或幫助”或者庇護所述人或團體的人使用所有“必要和適當的武力”,此後這一法案經過多次擴權、釋法,成為16年來美國對至少14個國家發動36場軍事衝突的依據。

    特朗普政府在2019年4月8日將伊朗革命衛佇列入“支援恐怖主義外國組織”黑名單,以此為由他的確可以“反恐”的理由繞過國會,根據AUMF動用美國武裝力量,對伊朗境內他宣稱的革命衛隊目標進行打擊。

    但這樣做將付出巨大政治代價和冒相當風險。

    首先,美國國會在“9.11”之後一直試圖重新收緊總統宣戰權,尤其在特朗普上臺後這種嘗試變得更加急切,眾院議長佩洛西中期選舉後已多次警告“不要繞過國會對伊朗開戰”,否則“勢必付出巨大代價”。當年尼克松正是自信自己的共和黨議員不至於倒戈才貿然行事,最終導致《戰爭權力法》落地,如果特朗普一意孤行擅自開戰,就可能促使原本同樣不希望美國和伊朗開戰的共和黨議員倒戈,最終讓民主黨人不惜試圖指證特朗普“精神有問題”也要設法給特朗普發動戰爭權套上的緊箍咒弄假成真,這樣就會因小失大。

    其次,美國已進入選戰週期,特朗普志在連選連任,而美國民意壓倒性不支援和伊朗開戰,此時此刻他不敢冒險得罪選民。

    第三、即便根據他4月8日的行政命令,他也只有權打擊伊朗革命衛隊,而識別“什麼是革命衛隊目標,什麼是伊朗正規軍目標,什麼是民用目標”事實上很難做到,而在波斯灣一線與美軍對峙的主力恰不是革命衛隊,而是伊朗正規軍,一旦“打錯了”又拖延時間,麻煩就大了。

    事實上一如我此前多次強調的,特朗普只是想借極限施壓從伊朗撈到一些無本萬利的便宜,而並不想付出巨大代價發動一場風險巨大的對伊戰爭,所謂“熱愛和平所以叫停打擊”不過是個順水口頭人情,當真就輸了。

  • 2 # 貴陽黔驢

    特別普就是一個瘋子,根本不按你想的出牌,誰跟著用正常思維與之對抗,誰就輸了,伊朗這兩天詁計也被這傢伙玩瘋了,兩個人打架誰認真誰輸。

  • 3 # 英武

    特朗普說的沒錯啊!雖然有《美國戰爭權力法》在哪裡擺著,但是前幾任發動戰爭的總統,都在“規定”總統權力(60天+30天)內就結束戰爭,所以特朗普作為美國總統是可以發動戰爭的,根本不需要國會授權!上世紀70年代美國的《美國戰爭權力法》規定:總統必須在發動戰爭前通知國會,並且國會以“書面形式授權宣戰”!但是,這種規定,也為美國總統留下後門:美國總統可在不經過國會批准情況下,發動軍事行動不得停留超過60天,到期後應該在30天之內撤離!

    就目前來看,特朗普在準備好之後,發動區域性衝突的機率越來越高,而伊朗在強勢反制,必然會引發新的危機!此刻,就看特朗普是否敢於使用手中的權力了!

    而目前情況來看,美國國內共和黨與民主黨圍繞對待伊朗的軍事行動,似乎已經被博爾頓、蓬佩奧等鷹派佔得先機,即使國會通過了所謂的沒有授權特朗普不能夠發動戰爭的議案,但作為美國總統、作為三軍統帥,依然是有權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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