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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佔罪。《刑法》條文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該條第二款還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犯罪物件只限於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擴充套件資料:債權人未經債務人允許私自拿走債務人財物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1、拿走債務人的東西抵債時,債務人如果不在場,則債權人有可能涉嫌構成盜竊罪,除了民事責任外,還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2、如果債務人在場並加以阻攔,且債權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進行威脅等手段,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雖然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但是,如果構成故意傷害等其他犯罪的,則仍然會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即使沒有達到刑事責任的程度,債務人仍有權基於物權法等相關規定,依法追究債權人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3、尤其需要強調的是,極個別債權人為了達到索債的目的,會控制債務人的行動自由,也就是常見的“不給錢,就不讓走”,這種行為涉嫌非法拘禁罪。4、債務人在場並未拒絕或阻攔的,可以視為債務人默許債權人實施上述行為。這時,債權人一般不需承擔法律責任,可視為雙方達成一致協議:債務人同意以物抵債。但是,這種情況,在實務中比較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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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佔罪。《刑法》條文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該條第二款還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犯罪物件只限於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擴充套件資料:債權人未經債務人允許私自拿走債務人財物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1、拿走債務人的東西抵債時,債務人如果不在場,則債權人有可能涉嫌構成盜竊罪,除了民事責任外,還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2、如果債務人在場並加以阻攔,且債權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進行威脅等手段,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雖然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但是,如果構成故意傷害等其他犯罪的,則仍然會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即使沒有達到刑事責任的程度,債務人仍有權基於物權法等相關規定,依法追究債權人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3、尤其需要強調的是,極個別債權人為了達到索債的目的,會控制債務人的行動自由,也就是常見的“不給錢,就不讓走”,這種行為涉嫌非法拘禁罪。4、債務人在場並未拒絕或阻攔的,可以視為債務人默許債權人實施上述行為。這時,債權人一般不需承擔法律責任,可視為雙方達成一致協議:債務人同意以物抵債。但是,這種情況,在實務中比較少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