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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遊戲作者君

    相信這個疑問來自於許霆案。其實,許霆的錯在於,他發現取1000元賬號裡卻只扣1元這個bug後,接著又取了170筆, 這170筆被認定為盜竊。他取的第一筆1000元不是犯罪,只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還給銀行就是了。打個比方,你去買東西,人家多給你找了1000元,你拿走了,只要事後還給人家就是了,並不是犯罪,但是,如果你發現那個收銀員特別笨,只要你採取一定的方法,她每次都會給你多找1000元,然後如法炮製,那就是犯罪了。

    所以,如果是ATM誤吐了多餘的錢,只要你不去取第二筆,拿走就是了,這事不違法。但是,我說的可以拿走,只是說你在當時不便向銀行歸還的情況下可以拿走,這錢不是你的,終究還是要還給銀行,如果拒不歸還,並達到了一定的數額,有可能構成侵佔罪。而且,銀行每天都要對賬,不可能不發現,所以,趕明兒銀行開門就去還了吧。

    另外,題外話,許霆後面惡意取款的行為認定為盜竊我認為是沒有問題的,該案的問題在於量刑畸重,同樣是盜竊10萬,一般情況就是10年左右,但是盜竊金融機構的話,卻是無期徒刑,對於不缺錢的金融機構,刑法卻給予了特別的保護,顯然不妥。

    [1]案件經過:

    2006年4月21日晚10時,被告人許霆來到天河區黃埔大道某銀行的ATM取款機取款。結果取出1000元后,他驚訝地發現銀行卡賬戶裡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許霆連續取款5.4萬元。當晚,許霆回到住處,將此事告訴了同伴郭安山,兩人隨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後反覆操作多次。後經警方查實,許霆先後取款171筆,合計17.5萬元;郭安山則取款1.8萬元。事後,二人各攜贓款潛逃。

    [2]案件終審判決書節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霆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秘密手段竊取銀行經營資金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許霆案發當晚21時56分第一次取款1000元,是在正常取款時,因自動櫃員機出現異常,無意中提取的,不應視為盜竊,其餘170次取款,其銀行賬戶被扣賬的174元,不應視為盜竊,許霆盜竊金額共計173826元。

  • 2 # 臨月軒HGX2988

    當然是違法的!屬於不當得利!首先,它的所有權屬於銀行,而不屬於你;其次,即使你取款,也不是你所要取的數額。如果提款機自動吐錢,你應該做的是,點清數額,還給銀行。或者報警,交給警察處理。

  • 3 # 飯米粒的vlog

    首先我很好奇啊,樓主你怎麼提這種問題?難道你人品這麼爆發,還從ATM裡撿了錢了?我還真想體驗一下這種感覺。

    不開玩笑,正經答題。

    取款機多吐出來的錢,肯定不可以拿走的,如果拿走那就屬於不當得利,犯法的事情,銀行是誰,你還想賺銀行的便宜啊,不可能的,不要抱這種僥倖心理,到時候別錢沒賺到,人還進去了,那豈不是虧大發了。

    下面我們看看法律關於“不當得利”的具體規定:《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不當得利是指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該條規定明確了不當得利人負有向利益受損人返還義務、利益受損人享有向不當得利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權利的法律效果,也明確了“得利人得利沒有法律根據”、“對方當事人利益受損失”、“得利人取得的利益與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損失之間有因果聯絡”三項基本構成要件。

    所以,ATM吐的錢,你拿走了,那就是不當得利了。如果不還有什麼後果呢,下面分享幾個案例:

    2006年4月,在廣州打工的許霆前往某ATM機取錢。許霆查詢其卡內餘額為170餘元,俗話說無巧不成書,其取款時無意多按了一個零。按常理說,對於不具備透支功能的儲蓄卡,當取款金額超過卡內餘額時,ATM機會顯示“餘額不足”而無法完成取款。令人驚訝的是,當許霆“手一哆嗦”將取款100錯按成1000的時候,ATM機不僅取出了1000元,而且查詢餘額發現只扣款1元。當發現這個bug後,許霆利用這個bug將自己餘額僅170餘元的銀行儲蓄卡取款17萬餘元,其同事郭安山也取款1.8萬餘元。當銀行發現ATM機故障後立即報警,許霆潛逃一年後,被公安機關抓獲,獲刑5年,並處罰金2萬元繼續追繳其未退還的犯罪所得61.7萬餘元。為啥是61.7萬元,因為還需要計算其非法佔有期間的利息。你說這多冤!

    所以啊,樓主你如果遇到這種好事,還是乖乖聯絡銀行吧,說不定還能獲得銀行的一些獎勵,列入“拾金不昧好市民”稱號啥的!

  • 4 # 78年的馬叔

    已經有案例,私自拿走,違法,可能構成盜竊罪、侵佔罪。

    在民事方面,構成不當得利,應當返還。

    總之被發現後,這筆錢你是得不到的,還是老老實實的交給警察叔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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