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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易法通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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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朱禮華談勞動仲裁勞動糾紛中的“四金”
勞動糾紛中的“四金”指的是經濟補償金、賠償金、違約金和代通知金。
所謂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過失解除)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提出,協商一致解除)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後解除)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性裁員)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破產、關閉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情況,大致包括以下幾類: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違法約定試用期;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糾紛中,還沒有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況,只有兩種情況下,勞動者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勞動者違反服務期協議。
所謂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或是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1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的,用額外多給付1個月的工資作為代替。
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代通知金的情況只有依照第四十條解除勞動合同時。
回到你的問題,如果是用人單位欠薪,你當然只能夠是主張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一般用於勞動人事合同中,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人民幣。
違約金一般用於合同履行中,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按照違約條款向另一方支付的人民幣,也可以用物品等代替。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同時,根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