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規定是《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29號)2014年5月1日起實施。以下摘自《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
第六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的資質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消防安全評估機構的資質分為一級和二級。
第七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三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法人資格,註冊資本三十萬元以上;
(二)維修用房滿足維修滅火器品種和數量的要求,且建築面積一百平方米以上;
(三)與滅火器維修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儀器、裝置、設施;
(四)註冊消防工程師一人以上,具有滅火器維修技能的人員五人以上;
(五)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二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法人資格,註冊資本二百萬元以上,場所建築面積二百平方米以上;
(二)與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儀器、裝置、設施;
(三)註冊消防工程師六人以上,其中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至少三人;
(四)操作人員取得中級技能等級以上建(構)築物消防員職業資格證書,其中高階技能等級以上至少佔百分之三十;
(五)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
第九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一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二級資質三年以上,且申請之日前三年內無違法執業行為記錄;
(二)註冊資本四百萬元以上,場所建築面積三百平方米以上;
(三)與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儀器、裝置、設施;
(四)註冊消防工程師十人以上,其中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至少六人;
(五)操作人員取得中級技能等級以上建(構)築物消防員職業資格證書,其中高階技能等級以上至少佔百分之三十;
(六)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
(七)申請之日前三年內從事過至少二十項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體建築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工業建築、民用建築的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活動;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現行規定是《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29號)2014年5月1日起實施。以下摘自《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
第六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的資質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消防安全評估機構的資質分為一級和二級。
第七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三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法人資格,註冊資本三十萬元以上;
(二)維修用房滿足維修滅火器品種和數量的要求,且建築面積一百平方米以上;
(三)與滅火器維修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儀器、裝置、設施;
(四)註冊消防工程師一人以上,具有滅火器維修技能的人員五人以上;
(五)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二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法人資格,註冊資本二百萬元以上,場所建築面積二百平方米以上;
(二)與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儀器、裝置、設施;
(三)註冊消防工程師六人以上,其中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至少三人;
(四)操作人員取得中級技能等級以上建(構)築物消防員職業資格證書,其中高階技能等級以上至少佔百分之三十;
(五)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一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二級資質三年以上,且申請之日前三年內無違法執業行為記錄;
(二)註冊資本四百萬元以上,場所建築面積三百平方米以上;
(三)與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儀器、裝置、設施;
(四)註冊消防工程師十人以上,其中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至少六人;
(五)操作人員取得中級技能等級以上建(構)築物消防員職業資格證書,其中高階技能等級以上至少佔百分之三十;
(六)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
(七)申請之日前三年內從事過至少二十項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體建築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工業建築、民用建築的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活動;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