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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傷包工頭賠償
大部分建築工程都是由建築公司將附助性工程分包給了包工頭或沒有資質的施工隊,其雙方之間有承包合同,而包工頭攬下工程後又招用農民工為其幹活,在工程結算時,由公司將工程款支付給包工頭,再由包工頭髮給農民工,而且農民工平常也直接聽從包工頭的管理和支配,據此,多數人普遍認為建築公司與農民工之間沒有勞動關係,建築公司對其不承擔工傷責任,而只是一般的人身損害侵權關係。
但事實上,農民工與建築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可依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法申請工傷,理由如下:
首先,包工頭屬於自然人,其沒有營業執照和相應建築資質,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在此情況下,公司與包工頭之間的承包合同因違反《建築法》等法律規定是無效的,但是合同已實際履行,工人已進行了實際工作,進行了勞動,而包工頭又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而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只有建築公司,雖然建築公司不直接支配管理農民工,但其是透過包工頭進行的間接管理和支配,從後果上農民工還是受公司勞動管理制度的約束,農民工提供的勞動也是建築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故此讓建築公司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是必較合理的,而其與農民工之間也符合勞動合同法律關係。
所以,農民工與建築公司之間應當是勞動關係。應該適用《勞動法》。
其次,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主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上述規定中,“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就包括承擔工傷賠償的責任,所以,農民工在這種情況下發生傷害,完全可依《勞動法》及上述《通知》及《工傷認定辦法》等相關規定,申請工傷認定,要求建築公司承擔工傷賠償責任。一般情況下,工傷賠償額較人身損害民事賠償為多。
另,根據《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12條規定,“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在黑心包工頭攜工程款逃跑情況下,農民工可向發包公司索要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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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規定,誰與這個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就該由誰賠償,你是承包人這個勞動者與你直接發生關係,所以由你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