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是師生關係,亞里士多德的很多觀點同柏拉圖很相似.但就像亞里士多德自己說過的那樣:“吾愛吾師,吾更愛真理”.他們在一些重要問題上的觀點有很多不同,甚至截然相反.首先二者都特別重視正義論,正義是柏拉圖國家和法律思想的出發點和歸宿點,同樣亞里士多德法律觀也是正義的法律觀,他們都把正義論作為國家和法律的最高原則,認為法律應該是同正義相一致的東西,維護法律就是維護正義,遵守法律就是服從了正義.在給正義定義的問題上二者也有相識的觀點,柏拉圖傾向於把正義看作是個人和國家的“善德”.亞里士多德也認為政治上的“善”就是正義.二人都有自然法思想的,在柏拉圖那裡初步有了理性自然法思想的萌芽,亞里士多德進一步發展了這種思想,並且把自然法與人定法作為區分法律的一種方法.在法律調整範圍問題上,二人都一致的人為城邦的一切都應該納入法律的範疇之內.都特別強調守法的重要性,並且把民眾的普遍服從和遵守作為法律充分發揮作用的必要條件.二人都重視憲法,柏拉圖認為立法首先應該制定憲法,憲法是基礎性的,亞里士多德在劃分法律是也把憲法同其它法律分開稱之為基本法,其他的稱為非基本法.亞里士多德不僅繼承了柏拉圖的思想同時有發展了柏拉圖的思想,這使得他們在很多問題上的觀點大相迥異.大體上來講,由於出身和所受教育以及人生經歷的不同,柏拉圖更多的站在貴族的立場上,思想中包含很多理想化的色彩諸如天性,神諭之類的.而亞里士多德則更傾向於民主、平等,更加務實,多是從人類生存的自然需要方面去考慮問題.二人分歧首先在政體研究上,相對於柏拉圖的理想化色彩,亞里士多德更具現實一些.他完全拋棄了“哲學王”,而推崇中產階級的立憲共和國.在法律在政體的作用上相對於亞里士多德非常崇尚法治的重要性,把他放在首要的位置上.柏拉圖的法治是處於次要位置,在論及法治的必要性時,柏拉圖認為法律就是一種外在的行為規則,當人們的行為無法靠自己的“道德正義”進行調整時,就需要靠外在的法律正義即:“訴訟正義”進行調整.雖然二人都認可法律是正義的化身,但是柏拉圖的法律定義是一種神化色彩的自然理性,“理性的名令就是法律.”而亞里士多德的法律更像是一種契約.“法律是人們互不侵害對方權利的保證”.二者的區別最大的地方是在社會成員的劃分上,柏拉圖站在貴族的立場上認為一個完善的理想國應該由三部分人所構成,即治國者階級、為國者階級、和生產者階級.他們上帝用不同質料分別製造的,個個階級之間是不可以改變的.與此相反的是亞里士多德認為任何城邦都有極富、極貧和中產階級三個階級.這種以財產為劃分依據的三個階級之間不是固定不變的,這種劃分比柏拉圖森嚴的天然的不平等要進步和合理的多!啟示::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的思想出現的時代背景是伯羅奔尼撒戰爭之後,希臘城邦進入危機和衰敗的那個時候誕生的.城邦民主的鼎盛時期開始消逝,社會出現了一系列的危機.這同我們春秋戰國時期很相像.在他們的思想裡同樣存在著人治和法治之爭,以及如何實行法治的問題.柏拉圖的“哲學王”思想同儒家的“賢明君主”理論雖然有本質的差別但是他們最終都是導向人治的.在法律的實施上,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都認為城邦的一切事情都納入法律的範圍之內,這與法家的“一切皆以法而行”又是很相像的,都是讓法律無處不在.在今天看開都是不可取的一種極端論.本文作者認為很大的一個原因就在於西方濃厚的自然法思想傳統有關,人們相信世間的法律是必須依據自然法來制定的,自然高與任何人包括國王,“國王是上帝的奴僕”.由於法律是上帝的法律,每個人都要自覺的遵守.這使得立法的時候人們會考慮很多自然法的正義,而且由於立法者也必須遵守法律所以在制定法律的時候都儘量制定出符合大家生活習慣且能夠被人所接受的良法.有了良法,人們還認可接受並自覺遵守這種法律,法治的優越性便體現出來了.而反觀古代中國“上帝是國王的奴僕”.立法者是不受任何約束的,所以在制定法律的時候考慮的唯一標準就是能夠穩定統治,保住社稷.為此,不惜規定極其嚴酷的刑罰,使得人民談法色變,恨法入骨.西漢吸取了秦朝的教訓,重新依靠人治來管理國家.
由於是師生關係,亞里士多德的很多觀點同柏拉圖很相似.但就像亞里士多德自己說過的那樣:“吾愛吾師,吾更愛真理”.他們在一些重要問題上的觀點有很多不同,甚至截然相反.首先二者都特別重視正義論,正義是柏拉圖國家和法律思想的出發點和歸宿點,同樣亞里士多德法律觀也是正義的法律觀,他們都把正義論作為國家和法律的最高原則,認為法律應該是同正義相一致的東西,維護法律就是維護正義,遵守法律就是服從了正義.在給正義定義的問題上二者也有相識的觀點,柏拉圖傾向於把正義看作是個人和國家的“善德”.亞里士多德也認為政治上的“善”就是正義.二人都有自然法思想的,在柏拉圖那裡初步有了理性自然法思想的萌芽,亞里士多德進一步發展了這種思想,並且把自然法與人定法作為區分法律的一種方法.在法律調整範圍問題上,二人都一致的人為城邦的一切都應該納入法律的範疇之內.都特別強調守法的重要性,並且把民眾的普遍服從和遵守作為法律充分發揮作用的必要條件.二人都重視憲法,柏拉圖認為立法首先應該制定憲法,憲法是基礎性的,亞里士多德在劃分法律是也把憲法同其它法律分開稱之為基本法,其他的稱為非基本法.亞里士多德不僅繼承了柏拉圖的思想同時有發展了柏拉圖的思想,這使得他們在很多問題上的觀點大相迥異.大體上來講,由於出身和所受教育以及人生經歷的不同,柏拉圖更多的站在貴族的立場上,思想中包含很多理想化的色彩諸如天性,神諭之類的.而亞里士多德則更傾向於民主、平等,更加務實,多是從人類生存的自然需要方面去考慮問題.二人分歧首先在政體研究上,相對於柏拉圖的理想化色彩,亞里士多德更具現實一些.他完全拋棄了“哲學王”,而推崇中產階級的立憲共和國.在法律在政體的作用上相對於亞里士多德非常崇尚法治的重要性,把他放在首要的位置上.柏拉圖的法治是處於次要位置,在論及法治的必要性時,柏拉圖認為法律就是一種外在的行為規則,當人們的行為無法靠自己的“道德正義”進行調整時,就需要靠外在的法律正義即:“訴訟正義”進行調整.雖然二人都認可法律是正義的化身,但是柏拉圖的法律定義是一種神化色彩的自然理性,“理性的名令就是法律.”而亞里士多德的法律更像是一種契約.“法律是人們互不侵害對方權利的保證”.二者的區別最大的地方是在社會成員的劃分上,柏拉圖站在貴族的立場上認為一個完善的理想國應該由三部分人所構成,即治國者階級、為國者階級、和生產者階級.他們上帝用不同質料分別製造的,個個階級之間是不可以改變的.與此相反的是亞里士多德認為任何城邦都有極富、極貧和中產階級三個階級.這種以財產為劃分依據的三個階級之間不是固定不變的,這種劃分比柏拉圖森嚴的天然的不平等要進步和合理的多!啟示::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的思想出現的時代背景是伯羅奔尼撒戰爭之後,希臘城邦進入危機和衰敗的那個時候誕生的.城邦民主的鼎盛時期開始消逝,社會出現了一系列的危機.這同我們春秋戰國時期很相像.在他們的思想裡同樣存在著人治和法治之爭,以及如何實行法治的問題.柏拉圖的“哲學王”思想同儒家的“賢明君主”理論雖然有本質的差別但是他們最終都是導向人治的.在法律的實施上,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都認為城邦的一切事情都納入法律的範圍之內,這與法家的“一切皆以法而行”又是很相像的,都是讓法律無處不在.在今天看開都是不可取的一種極端論.本文作者認為很大的一個原因就在於西方濃厚的自然法思想傳統有關,人們相信世間的法律是必須依據自然法來制定的,自然高與任何人包括國王,“國王是上帝的奴僕”.由於法律是上帝的法律,每個人都要自覺的遵守.這使得立法的時候人們會考慮很多自然法的正義,而且由於立法者也必須遵守法律所以在制定法律的時候都儘量制定出符合大家生活習慣且能夠被人所接受的良法.有了良法,人們還認可接受並自覺遵守這種法律,法治的優越性便體現出來了.而反觀古代中國“上帝是國王的奴僕”.立法者是不受任何約束的,所以在制定法律的時候考慮的唯一標準就是能夠穩定統治,保住社稷.為此,不惜規定極其嚴酷的刑罰,使得人民談法色變,恨法入骨.西漢吸取了秦朝的教訓,重新依靠人治來管理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