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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長金老者

    如果私了的協議是雙方自願,而且協議條款都符合相關法律規定,那當然有效力。但我不主張私了,一是咱們畢竟不是專業人員,所訂協議很可能有疏漏之處,弄不好將來還有麻煩。二是雖說是雙方協議,但雙方地位、財產、知識、能力不可能完全一致,所以雙方自己協議未必真正能保護雙方利益,某些方面的不公平可能帶來嚴重後果,所以遇到這種情況一般不要私了。

  • 2 # 汽車與安全

    比方說我們開車下農村,在農村行駛的時候,無意中撞死了一條狗,我們透過朋友,找到狗的主人,這時我們由朋友做中間人,幫助車主和狗的主人從中協調,經過中間人與雙方人協商,達成賠償協議,並簽訂了私了協議書。這樣的協議,按常理上說是合理的,但是沒有法律效應。不過因為這起事故,不涉及到重大交通事故,而且沒有人員傷亡,只是撞到了一條狗,而且車主又主動賠償了狗的主人,雙方沒有任何異議,過後也不會有人反悔,所以這個私了協議是合理的。但是沒有法律效應。

    私了協商賠償,合理不合法?

    那麼反過來,我們在這起交通事故中,撞死的不是一隻狗,而是撞死了人,這時我們在透過朋友,找到死者的家屬,由這位朋友做中間人,幫助車主和死者家屬協調賠償事宜。車主為了將此事私了,願意賠償死者家屬,無論是賠償多少錢,只要死者家屬同意,車主都願意答應。這時簽訂的私了協議,是不是就合法了呢?也合理呢。

    錯!簽訂這樣的協議是不合法的,是錯誤的,是不合理的。

    因為在發生有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這屬於重大的交通肇事罪,這是觸犯了法律的,是要由經過官方處理的,而個人的處理行為,代表不了官方,是沒有權力代替官方處理的,所以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

    官方調解有法律效應:

    如果發生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經過官方從中協調,雙方達成賠償協議,並取得死者家屬諒解協議書,這樣的協議才有法律效應。而觸犯交通肇事罪的責任人,是要經過法律判決的,法院會根據死者家屬提供的諒解協議書,會對肇事者從輕判處的,這才能體現法律的公正性。

    法院判決,承擔刑事責任:

    總之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我們儘量不要私了,如果當時都答應同意私了了,如果後續有一方反悔了,這時會給我們帶來不必要的糾紛。尤其是有傷亡的,交通事故,車主為了逃避責任,想要多花錢,買平安,很願意找人,透過私了的方式,解決交通事故。可是這樣就會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如果有人舉報,你還是逃不了刑事處罰的,因為你涉及到了人命,只是賠償了民事責任,刑事責任還是要承擔的。所以發生交通事故,儘量不要私了。

  • 3 # 交通事故處理諮詢師

    我從事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已經有20多年。我來告訴你準確的答案,不是所有的事故都可以私了的。

    有的時候我們在道路出行的時候發生了交通事故,僅僅是造成了輕微的財產損失,雙方可以私了寫個協議書。但是如果財產損失巨大,我個人建議還是不要私了容易產生隱患。

    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的,千萬不要私了。因為受傷人員除了在醫院的醫療費之外,還會有各種費用的產生在這裡。如果私了會造成今後的民事賠償很難達成協議。

    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千萬不要私了這是一種犯罪行為。

    比如說有的駕駛員是無證駕駛,有的駕駛員是飲酒後駕駛。在這種情況下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千萬不要私了,因為對方已經有了犯罪行為。

    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

    發生交通事故處理的辦法有多種多樣,有的人可能因為損失很小雙方大家一談。就能達成協議,可能賠個幾百塊錢,這樣速度會很快的。國家為了讓大家在交通事故中能快速處理。從2018年5月1號之後,專門在交通事故中增加了一項是自行協商,也就是雙方動一動手機,就可以把交通事故處理結束。

    簡易程式處理交通事故。

    發生交通事故之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交警的協調之下透過簡易程式來處理交通事故。在有條件的地方,簡易交通事故的處理責任認定書是在現場就可以下發的。如果條件不具備,交警部門也要在三日之內對責任認定進行下發。責任認定書已經下發,雙方的民事部分的調解就容易多了。

    我的個人建議。

    發生交通事故後,我建議還是不要進行私了,因為國家已經有相關的各種各樣的處理交通事故的程式和辦法來解決交通事故。如果你要是因為害怕會耽誤太多的時間,你就多慮了。在國家目前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式當中,有很多交通事故的認定,在現場就出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其實比你們私自達成協議還要快了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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