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與防爆的基本要求:
一、乙炔廠(站)應對所生產和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及有火災和爆炸危險的生產過程嚴格管理,採取措施防止發生火災和爆炸事故。
二、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積極採用先進安全管理辦法和消防安全技術。
三、工廠、車間、班組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發動群眾,實行綜合治理,以達到嚴格控制和管理各種易燃易爆物品及發火源,消除危險因素,將火災和爆炸危險控制在最小範圍內。
第2條 乙炔廠(站)應就根據場所火災和爆炸危險性等級劃定廠(站)範圍內的禁火區,並嚴格管理。
第3條 乙炔廠(站)內設定的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應在裝置檢修前及每年至少定期檢測一次。
第4條 乙炔裝置、管道及構件等的導除靜電接地裝置,應在裝置檢修後及每年至少定期檢測一次。
第5條 乙炔廠(站)的裝置及管道系統除應有惰性氣體置換設施外,還應有供滅火用的惰性氣體設施,此兩種設施可共用。
第6條 在乙炔裝置、管道上以及在有爆炸危險廠房內動火時,經置換後的乙炔濃度應小於0.2%。
第7條 乙炔生產裝置、裝置及廠房的防雷設施,應在雷雨季節前及每年至少定期檢測一次。
第8條 乙炔廠(站)的爆炸危險場所應選用級別和組別不低於DⅡCT2防爆電器。
第9條 乙炔廠(站)的生產廢水如需排入下水道,必須透過水封井排放,水封高度應不低於250毫米。
第10條 乙炔廠(站)操作人員的勞動保護服,宜選用防靜電服及導電鞋,嚴禁穿戴化纖織物及帶釘子鞋出入作業崗位;有爆炸危險的場所應設定易於導除人體靜電 的設施,如安裝接地的門把手、欄杆等。
第11條 乙炔廠(站)必須建立義務消防組織,距城市公安消防隊較遠或規模較大的乙炔廠(站),還應建立專業消防隊(站)。
第12條 乙炔廠(站)除設定全廠性消防設施外,還應在露天裝置、生產廠房、倉庫、裝卸平臺和罐區等場所,設定滅火及其他簡易滅火器材。
滅火器材的選擇、配置及設定位置,應符合《工業與民用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的要求(乙炔氣體火災不宜使用滷代烷滅火劑)。
防火與防爆的基本要求:
一、乙炔廠(站)應對所生產和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及有火災和爆炸危險的生產過程嚴格管理,採取措施防止發生火災和爆炸事故。
二、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積極採用先進安全管理辦法和消防安全技術。
三、工廠、車間、班組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發動群眾,實行綜合治理,以達到嚴格控制和管理各種易燃易爆物品及發火源,消除危險因素,將火災和爆炸危險控制在最小範圍內。
第2條 乙炔廠(站)應就根據場所火災和爆炸危險性等級劃定廠(站)範圍內的禁火區,並嚴格管理。
第3條 乙炔廠(站)內設定的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應在裝置檢修前及每年至少定期檢測一次。
第4條 乙炔裝置、管道及構件等的導除靜電接地裝置,應在裝置檢修後及每年至少定期檢測一次。
第5條 乙炔廠(站)的裝置及管道系統除應有惰性氣體置換設施外,還應有供滅火用的惰性氣體設施,此兩種設施可共用。
第6條 在乙炔裝置、管道上以及在有爆炸危險廠房內動火時,經置換後的乙炔濃度應小於0.2%。
第7條 乙炔生產裝置、裝置及廠房的防雷設施,應在雷雨季節前及每年至少定期檢測一次。
第8條 乙炔廠(站)的爆炸危險場所應選用級別和組別不低於DⅡCT2防爆電器。
第9條 乙炔廠(站)的生產廢水如需排入下水道,必須透過水封井排放,水封高度應不低於250毫米。
第10條 乙炔廠(站)操作人員的勞動保護服,宜選用防靜電服及導電鞋,嚴禁穿戴化纖織物及帶釘子鞋出入作業崗位;有爆炸危險的場所應設定易於導除人體靜電 的設施,如安裝接地的門把手、欄杆等。
第11條 乙炔廠(站)必須建立義務消防組織,距城市公安消防隊較遠或規模較大的乙炔廠(站),還應建立專業消防隊(站)。
第12條 乙炔廠(站)除設定全廠性消防設施外,還應在露天裝置、生產廠房、倉庫、裝卸平臺和罐區等場所,設定滅火及其他簡易滅火器材。
滅火器材的選擇、配置及設定位置,應符合《工業與民用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的要求(乙炔氣體火災不宜使用滷代烷滅火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