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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暗戀月亮的貓

    捕快在現在看似風光,在普通百姓面前好像高人一等,但是實際上是一個低賤的職務。

    如果你當了捕快那麼你的子孫三代不準參加科舉。而且子孫三代只能娶身份低微的女子為妻。

  • 2 # 劍挑姑蘇十里春

    捕快原來分為捕役和快手,漸漸的人們把捕役和快手合稱,就叫成了捕快,捕快的稱呼起源無法考證,但是至少在原始社會末期奴隸社會前期就擁有了類似職能的人,這是最初捕快的雛形,他們負責緝捕罪犯、傳喚被告和證人、調查罪證。“捕役,捕拿盜匪之官役也”;而“快手,動手擒賊之官役也”,因二者性質相近,故合稱為捕快。

    捕快平日身著便裝,腰掛錶明身份的腰牌,懷揣鐵尺、繩索。領班稱“捕頭”、“班頭”。老百姓稱捕快為“捕爺”、“牌頭”、“頭翁”、“牌翁”等等。在明清法律條文中,稱捕快為“應捕”或“應捕人”,即“本有逮捕罪人之責的人”。有的大州縣,捕快往往配備馬匹執行公務,故又稱之為“馬快”。而徒步者,則稱之為“步快”、“健步”或“楚足”。各州縣在編的“經制正役”的捕快,因州縣大小而決定其人數。

    捕快所承擔的偵破任務都是有時間限制的,叫“比限”,一般5天為一“比”,重大的命案3天為一“比”。過一個“比限”,無法破案的,捕快便要受到責打。

    捕快在古代屬於“賤業”,並嚴格規定他們的後代不能參加科舉考試,以免有辱斯文。即便他們脫離捕快行業,其子孫也必須在三代以後方有參加科舉考試的資格。

    捕快是沒有工資的,每年的伙食補貼即“工食銀”不過十兩銀左右,養家餬口自是艱難,於是敲詐勒索便成為一種風氣,他們時常設定種種名目收取好處費,甚至與州縣官吏同流合汙,或製造冤假錯案,或對老百姓橫徵暴斂,任意拘捕。

  • 3 # 蓸蓮艾梅

    捕快,這是一個非常古老的職業,據考證在原始社會末期就有了,當然叫法不同。他們主要負責緝拿盜匪和犯罪人員。捕快,是捕役和快手的合成,以前是兩種不同的崗位,後來因為其職責相近,乾脆就合併成為捕快了。

    捕頭最接近今天各縣的刑警隊長。古代各縣設有衙門,捕頭和捕快就是在衙門當差的,只不過那時不像現在分這麼細,就連地鐵都單獨有個公安局叫地鐵分局。那時就一隊人馬,管轄區內所有事物。

    那為何捕頭不是公安局長呢?主要考慮其工作內容叫簡單,主要是直接受令縣令,執行一些帶人抓捕等任務。決策等權利在縣令手裡,縣令相當於兼任公安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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