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 化妝品標籤的所有內容,應簡單明瞭,通俗易懂,科學正確。
2 化妝品的標籤應如實介紹產品,不應有誇大和虛假的宣傳內容,不應使用醫療用語,或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
3必須標註內容
3.1 產品名稱
3.1.1 產品名稱應符合國家、行業、企業產品標準的名稱,或反映化妝品真實屬性的、簡明、易懂的產品名稱。
3.1.2 使用新創名稱時,必須同時使用化妝品分類規定的名稱,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
3.1.3 產品名稱應標註在主視面。
3.2 製造者的名稱和地址
3.2.1 應標明產品製造、包裝、分裝者的經依法登記註冊的名稱和地址。
3.2.2 進口化妝品應標明原產國名、地區名(指臺灣、香港、澳門)、製造者名稱、地址或經銷商、進口商、在華代理商在國內依法登記註冊的名稱和地址。
3.3 內裝物量 應標明容器中產品的淨含量或淨容量。
3.4 日期標註
3.4.1 必須按下面兩種方式之一標註。 a. 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b. 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
3.4.2 標註方法 生產日期標註:按年、月或年、月、日順序標註。 保質期標註:保質期×年;保質期×月。 生產批號標註:由生產企業自定。 限期使用日期:請在××年××月之前使用等語句。
3.4.3 日期標記應標註在產品包裝的可視面(除生產批號外)。
3.5 應標明生產企業的生產許可證號、衛生許可證號和產品標準號。 3.6 進口化妝品應標明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證批准號。
3.7 特殊用途化妝品還須標註特殊用途化妝品衛生批准文號。
3.8 必要時應註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
3.9 必要時應註明滿足保質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儲存條件。
4其他
4.1 對體積小又無小包裝,不便標註說明性內容的裸體產品(如唇膏、化妝筆類等), 應標註產品名稱和製造者名稱。
4.2 應按GB7916的要求,註明某些特定原料所需註明的內容。
答:1 化妝品標籤的所有內容,應簡單明瞭,通俗易懂,科學正確。
2 化妝品的標籤應如實介紹產品,不應有誇大和虛假的宣傳內容,不應使用醫療用語,或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
3必須標註內容
3.1 產品名稱
3.1.1 產品名稱應符合國家、行業、企業產品標準的名稱,或反映化妝品真實屬性的、簡明、易懂的產品名稱。
3.1.2 使用新創名稱時,必須同時使用化妝品分類規定的名稱,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
3.1.3 產品名稱應標註在主視面。
3.2 製造者的名稱和地址
3.2.1 應標明產品製造、包裝、分裝者的經依法登記註冊的名稱和地址。
3.2.2 進口化妝品應標明原產國名、地區名(指臺灣、香港、澳門)、製造者名稱、地址或經銷商、進口商、在華代理商在國內依法登記註冊的名稱和地址。
3.3 內裝物量 應標明容器中產品的淨含量或淨容量。
3.4 日期標註
3.4.1 必須按下面兩種方式之一標註。 a. 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b. 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
3.4.2 標註方法 生產日期標註:按年、月或年、月、日順序標註。 保質期標註:保質期×年;保質期×月。 生產批號標註:由生產企業自定。 限期使用日期:請在××年××月之前使用等語句。
3.4.3 日期標記應標註在產品包裝的可視面(除生產批號外)。
3.5 應標明生產企業的生產許可證號、衛生許可證號和產品標準號。 3.6 進口化妝品應標明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證批准號。
3.7 特殊用途化妝品還須標註特殊用途化妝品衛生批准文號。
3.8 必要時應註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
3.9 必要時應註明滿足保質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儲存條件。
4其他
4.1 對體積小又無小包裝,不便標註說明性內容的裸體產品(如唇膏、化妝筆類等), 應標註產品名稱和製造者名稱。
4.2 應按GB7916的要求,註明某些特定原料所需註明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