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遭忽悠,被“假核定“”真稽查“
“我們被蘇橋(化名)坑慘了!”一位上市公司的財務負責人感嘆道。
讓他如此表述的是,一封稅務稽查檔案,檔案內容是說該上市公司一個合夥制持股平臺,因為事前核定徵收時確定經營範圍與企業納稅申報時實際經營專案不一致,涉嫌提供虛假資料騙取稅收利益,要求企業重新鑑定徵收方式,按照“經營所得”5%-35%據實申報。這一來一去,可能要補稅上億元,並且還可能要繳納上千萬的滯納金和罰金。
企業內部的反彈可想而知,當時就是為了享受“優惠政策”,從深圳遷址到福建,並且嚴格按照招商代理的要求,將投資類的企業名稱和經營範圍更換為商務諮詢類,也順利拿到了《稅務事項通知書》。但是按照核定徵收方式繳稅後,卻遲遲不能清稅登出,直到年後稅務機關電話通知法人代表,要求法人代表面談,結果就收到了稅務機關下達的稽查檔案,認定企業事前沒有如實向稅務機關報告企業從事股權投資的業務事情,以自己從事諮詢服務為由騙取稅務機關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企業限期依5%-35%稅率補足股票減持稅款。
記者向企業所在省稅務機關了解到,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法規>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七、八、九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確實有權對符合條件的合夥企業採用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徵收,因而企業遷入後,稅務機關根據企業報告的行業類別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是符合相關規定。但企業在《稅務事項通知書》有效期限內,超出原報告經營範圍取得大額股權收入,同時未向稅務機關申請重新核定並取得新的《稅務事項通知書》,違反了《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條例,企業這類“主觀騙稅”行為,應視作“偷稅”情節,應全額追繳並處以罰金。
記者向行業專業人士瞭解到,近年來,隨著各地財政狀況惡化,大量所謂的“招商代理”、“財稅服務”機構湧現。這類機構普通採取一系列“打擦邊球”的方式,為企業提供所謂的“節稅服務”。專業人士提醒,這其中很多方式都是不合規的,就如上文所述的這種事前“假核定”,事後“真稽查”的情況屢屢發生。企業應該加強風險管理,提高風控意識,謹慎籌劃,提供自身納稅合規性。
上市公司遭忽悠,被“假核定“”真稽查“
“我們被蘇橋(化名)坑慘了!”一位上市公司的財務負責人感嘆道。
讓他如此表述的是,一封稅務稽查檔案,檔案內容是說該上市公司一個合夥制持股平臺,因為事前核定徵收時確定經營範圍與企業納稅申報時實際經營專案不一致,涉嫌提供虛假資料騙取稅收利益,要求企業重新鑑定徵收方式,按照“經營所得”5%-35%據實申報。這一來一去,可能要補稅上億元,並且還可能要繳納上千萬的滯納金和罰金。
企業內部的反彈可想而知,當時就是為了享受“優惠政策”,從深圳遷址到福建,並且嚴格按照招商代理的要求,將投資類的企業名稱和經營範圍更換為商務諮詢類,也順利拿到了《稅務事項通知書》。但是按照核定徵收方式繳稅後,卻遲遲不能清稅登出,直到年後稅務機關電話通知法人代表,要求法人代表面談,結果就收到了稅務機關下達的稽查檔案,認定企業事前沒有如實向稅務機關報告企業從事股權投資的業務事情,以自己從事諮詢服務為由騙取稅務機關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企業限期依5%-35%稅率補足股票減持稅款。
記者向企業所在省稅務機關了解到,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法規>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七、八、九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確實有權對符合條件的合夥企業採用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徵收,因而企業遷入後,稅務機關根據企業報告的行業類別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是符合相關規定。但企業在《稅務事項通知書》有效期限內,超出原報告經營範圍取得大額股權收入,同時未向稅務機關申請重新核定並取得新的《稅務事項通知書》,違反了《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條例,企業這類“主觀騙稅”行為,應視作“偷稅”情節,應全額追繳並處以罰金。
記者向行業專業人士瞭解到,近年來,隨著各地財政狀況惡化,大量所謂的“招商代理”、“財稅服務”機構湧現。這類機構普通採取一系列“打擦邊球”的方式,為企業提供所謂的“節稅服務”。專業人士提醒,這其中很多方式都是不合規的,就如上文所述的這種事前“假核定”,事後“真稽查”的情況屢屢發生。企業應該加強風險管理,提高風控意識,謹慎籌劃,提供自身納稅合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