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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職場負面智慧

    一般來說沒有明確約定的就按約定俗成的工作時間,也就是每天八小時,每週五天,法定假日休息,特殊時間工作的,要寫在合同裡

  • 2 # 職場點兵

    對於大部分的員工而言,一般都是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實行的標準工時制或者綜合工時制,如果是標準工時制的勞動合同的話,那麼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按照《新修訂勞動法》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一週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也就是說無論企業怎樣安排工作時間,夜班也好,白班也罷,四班三運轉等等形式,但是必須保證員工每週的工作時間不能超過40小時的規定,如果超過了四十小時的規定,按照規定企業是必須給員工核算加班,支付加班費用的。

    如果企業對於有些崗位實行“彈性工作制”或者不定時工作制,不強調打卡,只規定每週或者每月的工作任務,那麼按照規定實行彈性工作制的企業,必須就彈性工作制所實行的崗位,所涉及的人數和規定,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報審,經勞動監察部門同意並給與批覆檔案(有些地方是報備)方可有效。

    實行標準工時制或者綜合工時制的企業,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是這裡的每日延長的工作時間,是必須按照加班時間來核算的,也就是必須支付加班費的。

    聚焦職場生態構建,關注企業管理實踐;

  • 3 # 高憲福

    勞動合同中約定工作時間要合法、具體並避免風險

    我個人從事過6年勞動人事工作,最近也代理一個關於延長勞動時間的勞動爭議起訴案,對勞動合同中關於勞動時間的約定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建議和意見。

    一、合法:勞動合同中約定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規定》第六條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勞動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以上是主要的可依據的法律法規條款。

    二、具體:在簽定的勞動合同中應該約定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條款應該具體。

    第一種情況,勞動合同書中能直接明確上下班時間。

    第二種情況,工作時間若不固定,採用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必須要約定所遵守的工時制度檔案。

    第三種情況,若工時制度有變化時,須有雙方協商同意的記錄。

    三、風險: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作時間有諸多方面的風險。

    第一種情況: 在合同文字中只有“標準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約定,而無約定配套的具體制度。一旦引起糾紛,合同幫不了任何一方。

    第二種情況: 勞動報酬要與工作時間掛鉤,正常工作時間勞動報酬與延時及休假日工作報酬分開約定,在遇勞動爭議糾紛時,避免工資報酬方面的爭議。

    案例:我經手某加油員訴單位延長勞動時間補發加班費一案中。單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合同中只寫到實行綜合計時工作制。但實際上是上24小時休24小時,沒有休息日和節假日,每週工作84小時。且不說合同簽字的效力,發生勞動糾紛後,用人單位稱:

    ①上班的24小時其中12小時在加油站休息室休息。

    ②平時如有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已在效益工資中支付。

    此案中勞動合同中“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字型明顯與文字中其它條款填白字型不一,為發生糾紛後補填寫。

    此案例中,勞動合同中填寫的工作時間不具體:①讓無良企業鑽空子,以此作為擺脫法律制裁的幌子。②達不到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作學弱勢群體不一定能遇上正義的仲裁或司法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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