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只有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才可以領取失業金。正如你所分析,就是主動離職和被動離職的問題,要解決你所說的不公平的問題,結果有二,要麼讓按程式辭職的勞動者也得到失業金,要麼讓用惡意方法離職的勞動者也得不到失業金。2、具體方法有二:一是,為按程式辭職的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時,註明是非勞動者本意;二是,給惡意方法離職的勞動者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中註明,是自動離職。3、兩種方法哪一種更好呢,不妨分析如下:——方法一,雖然規矩的勞動者可以順利的領到失業金,但會留下隱患,即勞動者可以以此為據,透過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地四十六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將好心不得好報,此法不可取。——方法二,不但讓惡意離職的勞動者得不到失業金,還規避了用人單位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風險。因為開除本身就意味著是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本身沒有問題,麻煩在於,一旦勞動者申請仲裁,用人單位在舉證問題上非常被動,因為:曠工雖屬違反勞動紀律,還不能算嚴重違反廠裡的規章制度,何況單位還要有這方面的規章制度,就算有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原則,用人單位還必須拿出足夠的證據,一是要舉證說明你曠工的事實成立,二是要證明你的曠工天數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三是要拿出用人單位有關的規章制度證明制度規定在先,四是要舉證說明這項規章制度已告知與你。四項證據缺一不可,否則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所以“曠工”要慎用。
1、按《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只有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才可以領取失業金。正如你所分析,就是主動離職和被動離職的問題,要解決你所說的不公平的問題,結果有二,要麼讓按程式辭職的勞動者也得到失業金,要麼讓用惡意方法離職的勞動者也得不到失業金。2、具體方法有二:一是,為按程式辭職的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時,註明是非勞動者本意;二是,給惡意方法離職的勞動者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中註明,是自動離職。3、兩種方法哪一種更好呢,不妨分析如下:——方法一,雖然規矩的勞動者可以順利的領到失業金,但會留下隱患,即勞動者可以以此為據,透過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地四十六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將好心不得好報,此法不可取。——方法二,不但讓惡意離職的勞動者得不到失業金,還規避了用人單位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風險。因為開除本身就意味著是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本身沒有問題,麻煩在於,一旦勞動者申請仲裁,用人單位在舉證問題上非常被動,因為:曠工雖屬違反勞動紀律,還不能算嚴重違反廠裡的規章制度,何況單位還要有這方面的規章制度,就算有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原則,用人單位還必須拿出足夠的證據,一是要舉證說明你曠工的事實成立,二是要證明你的曠工天數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三是要拿出用人單位有關的規章制度證明制度規定在先,四是要舉證說明這項規章制度已告知與你。四項證據缺一不可,否則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所以“曠工”要慎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