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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地方發展改革部門應當依據以工代賑建設規劃建立專案庫,做好專案儲備。列入以工代賑建議計劃的專案,原則上在以工代賑專案庫中選擇,並優先安排深度貧困鄉村的專案和群眾參與積極性高、減貧效果好的專案。  第十五條 以工代賑建設專案應當與其他相關專項規劃,特別是扶貧專項規劃相銜接。專案應當完成前期工作,審批手續齊全,地方資金落實,具備開工條件。  第十六條 以工代賑工程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實行專案管理。國家有特殊要求的專案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其他專案由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依據審批許可權履行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審批手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對專案的審批管理和合規性負責,並根據建設規模或投資規模大小確定審批許可權。原則上中央財政預算內以工代賑專案審批許可權可以下放到縣。  第十七條 以工代賑專案主要依靠專案所在地的農民建設,並支付勞務報酬。在專案前期工作和計劃安排中,應結合當地農民務工收入水平確定勞務報酬。各地區、分行業勞務報酬標準由各省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第十八條 地方發展改革部門應當責成以工代賑專案實施單位組織專案所在地農民積極參加工程建設,並優先安排建檔立卡貧困農民參加。儘量提高勞務報酬佔總投資比重,做好勞務報酬發放工作。勞務報酬發放應當公開、足額、及時,嚴禁剋扣、拖欠。  第十九條 以工代賑專案應當按照相關工程標準設計,並組織施工。按照專案法人責任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要求,確定每項工程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確保工程質量。除技術複雜等適宜進行招標的專案外,可以不實行招投標制。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組織驗收,落實後期管護責任,並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專案招標、施工、監理、財務、驗收等檔案的管理,長期儲存勞務報酬發放檔案。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按照專案管理許可權建立健全專案管理制度。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 中央財政預算內以工代賑資金和以工代賑中央預算內投資分別按照《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1〕412號)和《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專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3第3號)有關規定管理。以工代賑專案的具體補助標準可在國家控制範圍內由各省根據不同型別專案自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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