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歲月的痕跡953

    一、從理論上來說,肇事方、傷者方、保險公司都可以墊付醫療費,這種肇事方全責的情況,墊付的費用在保險理賠中會核銷或扣減,所以,誰墊付都可以。

    二、實務中操作時,前期墊付醫療費,絕大多數是由肇事方墊付的,先行墊付的費用,會在保險公司得到賠付,不必擔心什麼;肇事方要交待醫院和傷者,與本次事故無關的治療,肇事方不管。

    三、思考:事故車輛修車,修理廠可以代賠,事故人傷,醫院可不可以代賠?

  • 2 # 摩羯小屋

    根據題主所說的,該起交通事故的責任已定性,是肇事方的全部責任,受害者無責任。從道義上說,受害者是不承擔任何責任、任何賠償的。醫療費的墊付理應由肇事方或肇事方投保的保險公司來承擔墊付。

    如受害者是輕微傷,只是些門診費用,無需住院的情況下,肇事方可以先行墊付,拿相關材料去承保公司報銷。

    如受害者傷情較重,牽扯住院動手術的情況下,肇事方可以自己墊付,也可直接讓交管部門幫您出具”交警墊付通知書”讓醫院幫出具“催繳通知書”,讓其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墊付醫療費1萬元。因為交強險是國家強制性保險,人傷案件中,醫療費10000元,死亡傷殘110000元,財產損失2000元。交強醫療費限額是10000元,只能墊付10000元。如果超出了怎麼辦,如果傷者一直在重症監護室,如果傷者一直未甦醒,後續的費用怎麼處理,我可以和你說,墊完交強險後,保險公司不會在商業險中幫你墊付。這也是國內保險行業“霸王條款”至今也是未能解決這樣的情況,雖然保險公司針對人傷案件可以階段性理賠,前提條件要材料齊全,材料齊全的關鍵在於醫療發票必須開具出來,開具發票的前提是醫院收到錢才能開具發票,像這樣,轉了一圈又回到消費者身上,本質上沒有解決問題,毫無意義,有錢的無所謂,沒錢的怎麼辦,在國內去醫院去不起啊。希望保險改革也考慮下在理賠方面的改革,讓消費者真正感覺到保險是便民,而不是負擔。

  • 3 # 淮北日月升

    這種情況,筆者回答了幾次,但是每次都會引起激烈爭論。

    為什麼呢?不同的當事人,站在不同的角度會得出不同的結論。

    醫院說,醫院不是慈善機構,要治病先交錢天經地義,不交錢停藥。

    傷者說,肇事者撞了我,應當他拿錢。

    肇事者說,我買了保險,應當保險公司拿錢。

    保險公司說,在事實查明之前,我們憑什麼拿錢?法院判了再說。

    如果是比較重的傷,等法院判了,至少要半年以上甚至一兩年。著名的黃淑芬事件,黃淑芬不拿錢,保險公司不拿錢,傷者危在旦夕,所以傷者家屬把房子都賣了。

    從道理上講,應當是根據責任比例承擔墊付款,但是現在法律缺乏這方面的可操作的規定。

    理論上交強險可以墊付,但是墊付的條件非常苛刻,至少要滿足這幾個條件:車方有責任,醫院的費用已經超過一萬,資料(病歷、用藥詳單、繳費單據,傷者身份證,醫院證明等等)齊全。即便是這樣,保險公司墊付最多一萬,多了免談。如果碰上重傷,這區區一萬,在ICU連一天的費用都不夠。

    所以,現在多數肇事者奉行“三不一沒有”,保險公司事不關己高高掛起。

    但是對於比較嚴重的傷情,墊付的確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以下是幾點建議。

    車方肇事後,如果不是自己無責,應當墊付一些。

    對於受害者,無人墊付也沒辦法,只能自己籌款,畢竟目前法律上沒有強制性的規定。

    肇事者墊付款,應當以醫藥費為限,單子一定拿在自己手裡,或者讓傷者寫一個字據證明自己墊付了款項。

    如果是傷情非常重有可能有生命危險,作為肇事方一定要足額墊付,不然將來追究刑事責任,傷者不諒解自己要坐牢。

    例如黃淑芬一案,黃淑芬手段很多,也很強硬,但是,最後的結果是,不但自己坐了牢,砸了飯碗,搞的母女二人甚至其他親屬都臭遍了全國,不可謂不是得不償失。假如她積極賠償受害人,何以鬧到現在這個地步?顯然“三不一沒有”是把雙刃劍,在傷了受害者的同時,肇事者也不會毫髮無傷。

    不管是誰墊付的,只要留有憑據,將來法院處理一定是能兌除的,所以不存在錢扔到黑影裡去的問題,前提是自己要保留證據。

    筆者認為,最重要的事情,應當是法律出臺相關規定,治傷的費用誰來負責墊付,該墊付不墊付的應當怎麼懲罰。不然的話,這種事情會一直爭吵下去。

  • 4 # 歲月的痕跡953

    一、從理論上來說,肇事方、傷者方、保險公司都可以墊付醫療費,這種肇事方全責的情況,墊付的費用在保險理賠中會核銷或扣減,所以,誰墊付都可以。

    二、實務中操作時,前期墊付醫療費,絕大多數是由肇事方墊付的,先行墊付的費用,會在保險公司得到賠付,不必擔心什麼;肇事方要交待醫院和傷者,與本次事故無關的治療,肇事方不管。

    三、思考:事故車輛修車,修理廠可以代賠,事故人傷,醫院可不可以代賠?

  • 5 # 摩羯小屋

    根據題主所說的,該起交通事故的責任已定性,是肇事方的全部責任,受害者無責任。從道義上說,受害者是不承擔任何責任、任何賠償的。醫療費的墊付理應由肇事方或肇事方投保的保險公司來承擔墊付。

    如受害者是輕微傷,只是些門診費用,無需住院的情況下,肇事方可以先行墊付,拿相關材料去承保公司報銷。

    如受害者傷情較重,牽扯住院動手術的情況下,肇事方可以自己墊付,也可直接讓交管部門幫您出具”交警墊付通知書”讓醫院幫出具“催繳通知書”,讓其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墊付醫療費1萬元。因為交強險是國家強制性保險,人傷案件中,醫療費10000元,死亡傷殘110000元,財產損失2000元。交強醫療費限額是10000元,只能墊付10000元。如果超出了怎麼辦,如果傷者一直在重症監護室,如果傷者一直未甦醒,後續的費用怎麼處理,我可以和你說,墊完交強險後,保險公司不會在商業險中幫你墊付。這也是國內保險行業“霸王條款”至今也是未能解決這樣的情況,雖然保險公司針對人傷案件可以階段性理賠,前提條件要材料齊全,材料齊全的關鍵在於醫療發票必須開具出來,開具發票的前提是醫院收到錢才能開具發票,像這樣,轉了一圈又回到消費者身上,本質上沒有解決問題,毫無意義,有錢的無所謂,沒錢的怎麼辦,在國內去醫院去不起啊。希望保險改革也考慮下在理賠方面的改革,讓消費者真正感覺到保險是便民,而不是負擔。

  • 6 # 淮北日月升

    這種情況,筆者回答了幾次,但是每次都會引起激烈爭論。

    為什麼呢?不同的當事人,站在不同的角度會得出不同的結論。

    醫院說,醫院不是慈善機構,要治病先交錢天經地義,不交錢停藥。

    傷者說,肇事者撞了我,應當他拿錢。

    肇事者說,我買了保險,應當保險公司拿錢。

    保險公司說,在事實查明之前,我們憑什麼拿錢?法院判了再說。

    如果是比較重的傷,等法院判了,至少要半年以上甚至一兩年。著名的黃淑芬事件,黃淑芬不拿錢,保險公司不拿錢,傷者危在旦夕,所以傷者家屬把房子都賣了。

    從道理上講,應當是根據責任比例承擔墊付款,但是現在法律缺乏這方面的可操作的規定。

    理論上交強險可以墊付,但是墊付的條件非常苛刻,至少要滿足這幾個條件:車方有責任,醫院的費用已經超過一萬,資料(病歷、用藥詳單、繳費單據,傷者身份證,醫院證明等等)齊全。即便是這樣,保險公司墊付最多一萬,多了免談。如果碰上重傷,這區區一萬,在ICU連一天的費用都不夠。

    所以,現在多數肇事者奉行“三不一沒有”,保險公司事不關己高高掛起。

    但是對於比較嚴重的傷情,墊付的確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以下是幾點建議。

    車方肇事後,如果不是自己無責,應當墊付一些。

    對於受害者,無人墊付也沒辦法,只能自己籌款,畢竟目前法律上沒有強制性的規定。

    肇事者墊付款,應當以醫藥費為限,單子一定拿在自己手裡,或者讓傷者寫一個字據證明自己墊付了款項。

    如果是傷情非常重有可能有生命危險,作為肇事方一定要足額墊付,不然將來追究刑事責任,傷者不諒解自己要坐牢。

    例如黃淑芬一案,黃淑芬手段很多,也很強硬,但是,最後的結果是,不但自己坐了牢,砸了飯碗,搞的母女二人甚至其他親屬都臭遍了全國,不可謂不是得不償失。假如她積極賠償受害人,何以鬧到現在這個地步?顯然“三不一沒有”是把雙刃劍,在傷了受害者的同時,肇事者也不會毫髮無傷。

    不管是誰墊付的,只要留有憑據,將來法院處理一定是能兌除的,所以不存在錢扔到黑影裡去的問題,前提是自己要保留證據。

    筆者認為,最重要的事情,應當是法律出臺相關規定,治傷的費用誰來負責墊付,該墊付不墊付的應當怎麼懲罰。不然的話,這種事情會一直爭吵下去。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現實中的武林高手,你們見過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