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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義的家庭泛指自群婚製出現以來的各種兩性和血緣關係的社會形式,其中包括群婚、對偶婚、一夫一妻制的個體婚和與之相適應的各種家庭形態。狹義的家庭僅指一夫一妻制形成以來的個體家庭。

    通常認為人類歷史上家庭的演變大致經歷了血婚(血緣)家庭、夥婚(普那路亞)家庭、偶婚(對偶)制家庭、個體婚(一夫一妻制)家庭四種形態。

    一、血婚制家庭。血婚制家庭形式的特點是:按輩份劃分的婚姻集 團和範圍,同輩的人構成夫妻圈子。即家庭範圍 內的所有祖父母都互為夫妻,所有的父親和母親 也互為夫妻,後者的子女構成第三個共同夫妻圈子,而他們的子女,再構成第四個夫妻圈。這樣就排除了上下輩之間的婚姻關係,排斥了祖輩與子孫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通婚關係,這是關於婚姻關係的簡單限制,並逐漸形成一種習慣和制度,為人們所共同遵守。

    二、夥婚制家庭。是由若干嫡親的和旁系的姊妹具體地同彼此丈夫婚配而建立的;都是一群男子夥同一群女子配偶。"這個"夥"不是太多的人。若干的姊妹--同胞的或血緣較遠的即從(表)姊妹,而從(表)姊妹或更遠的一些姊妹--是她們共同的丈夫的共同妻子,但這些共同丈夫中,排除了她們的兄弟。這些丈夫彼此已不再互稱兄弟,而是互稱普那魯亞,即親密的夥伴。同樣,一列兄弟--同胞的或血統較遠的--與若干數目的女子(只要不是自己的親姊妹)共同結婚,這些女子也互稱普那魯亞。生下的孩子稱上述一夥丈夫都是"爸爸",稱上述的一夥妻子都是"媽媽"。

    三、偶婚制家庭。成對男女在或長或短的時期內相對穩定的偶居。在對偶婚制下,一個男子在許多妻子中有一個主妻,而他對於這個女子來說,也是她的許多丈夫中的一個主夫,這對主要的丈夫和妻子在一定時期裡共同生活,組成最初的對偶家庭,但這種家庭本身還很脆弱,沒有自己的家庭經濟,也不可能成為社會經濟的細胞組織,而且婚姻關係極不牢固,可以根據任何一方的意願而解除。這種家庭仍以女性為中心,實行族外婚的原則女"娶"男"嫁",夫從婦居的婚姻居住方式,妻子定居於本民族,丈夫則來自於別的民族,所生子女屬於母方民族,世系按母方計算,對偶婚制是繼群婚制而出現的一種婚姻家庭制度,是從群婚制到一夫一妻的過渡形式。

    四、個體婚家庭。氏族組織內部形成的以男性為中心,夫妻之間有獨佔同居的一種婚姻家庭形式。隨著原始社會崩潰,私有制確立而產生,是一種最初形式的一夫一妻制。與對偶制家庭相比,婚姻關係賽牢固,但丈夫仍有片面解除婚姻,離棄妻子的權利。丈夫在家庭中具有統治地位,並要生養只是屬於丈夫的子女,以繼承其財產。氏族組織內部形成的以男性為中心,夫妻之間有獨佔同居的一種婚姻家庭形式。隨著原始社會崩潰,私有制確立而產生,是一種最初形式的一夫一妻制。與對偶制家庭相比,婚姻關係賽牢固,但丈夫仍有片面解除婚姻,離棄妻子的權利。丈夫在家庭中具有統治地位,並要生養只是屬於丈夫的子女,以繼承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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