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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北京頂言律師事務所

    安置房能不能進行買賣?

    安置房能夠進行買賣是不能一概而論的。

    首先從土地性質開始解釋

    (一)、土地根據所有權可以劃分為兩類,一類是國有土地,一類是集體土地。

    (二)、 取得建築用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兩種:劃撥和出讓。

    安置房的性質。

    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

    1、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

    (三)、拆遷安置房是否能夠進行買賣,要看該拆遷安置房是否具有全產權。

    1、房產一般有兩證,房產證和土地證。

    2、我們經常聽到“小產權房”,那麼什麼是小產權房呢?國家不發產權證的叫“小產權房”。

    第一類小產權房:佔用集體用地或耕地違法建設,將農民集體用地使用權流轉,用於商品住宅開發的違法建築。

    第二類小產權房:在政府劃撥或出讓的土地上,不按規劃功能開發或使用,並將限制銷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場上銷售,具有產權糾紛隱患的不完全產權房。

    第三類小產權房:在軍隊享有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商品房的開發,之後賣給軍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稱“軍產房”。

    (四)、具有完全產權的拆遷安置房是可以進行買賣的。

    安置房成“豆腐渣工程”

    住進了安置房並不一定就“萬事大吉”了。安置房牆體開裂,漏水斷電的情況也真實存在。

    “豆腐渣工程”給被拆遷人帶來的煩惱不盡於此,公共設施缺失、小區環境髒亂差,“千呼萬喚始出來”的安置房,如今卻成了最大的煩惱。頂言律師提醒安置房交付使用前,需透過質量監督、安全監督、消防、建設、國土、規劃、房產等行政職能部門的竣工驗收。如果懷疑拆遷安置房有質量問題,可以聘請專業的鑑定機構來進行質量鑑定,也可以透過一系列的調查程式去核實是否經過竣工驗收。如果質量確實不符合標準,可拒絕入住,並要求拆遷方給予相應的補償款。

    安置房成“無證房”

    正如每個人都有身份證一樣,房產證是房屋合法的直接證明。只有辦理了房產證,才能證明自己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對房屋享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的權利。但在給安置房辦理產權證明時,被拆遷人卻總是遇到各種各樣的障礙。例如:辦理產權證明無故被拒或被告知是小產權房,被拆遷戶只有居住權,沒有所有權,交易也受到限制。

  • 2 # 法客2021

    一、不能一概而論,分為兩類:

    第一類,對本屬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拆遷的安置房。對於原屬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該房屋被拆遷而獲得的安置房屬於財產權,依法可以轉讓。當事人針對此種安置房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有效合同。

    第二類,國家徵收農村宅基地而補償的安置房。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因此,農村居民對宅基地享有的權利為使用權,而非所有權,並且該使用權來源於特定的集體經濟組織的公益性分配,非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是不能獲得該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宅基地的。

    因宅基地被徵收而獲得的安置房,是農民因失去宅基地而獲得的相應補償,仍然具有專屬性質和公益性質,不會因為“宅基地”變成了“安置房”發生變化,仍應遵照上述《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執行。

    二、安置房買賣存在哪些風險?

    (一)價格因素導致的風險:

    目前拆遷安置房的買賣大多是在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況下轉讓買賣的。由於從訂立安置協議到房屋交付,中間間隔時間長、變化大,是價格不斷上漲,到交房時的價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遷戶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因此拒絕交房,要求,終導致雙方的矛盾加劇,引起訴訟。

    (二)人的因素導致的風險:

    “共有人”是拆遷安置房買賣風險的大製造者。他們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定障礙。共有人會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4項“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及第6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為由,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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