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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律人落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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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踏雪無痕111688406
現在的物業是和4S店等一樣,在現在中國屬於最蠻橫,最牛逼的的單位之一,我們都知道,人人都應該繳物業費的,有一些人拒絕暫時不肯繳納,多少有某些原因,或許對物業的某些服務不滿意,有些物業每過一二年,就漲物業費,漲多少,怎麼漲,都是它說了算,而且漲幅偏大些,有些業主認為物業費漲的太快,太高,暫時拒絕繳納,現在物業私自不讓還沒繳物業費的業主,進小區回自己的家裡,這還要問合不合理嗎?這好比我請了一個保姆,每月五千元,過了一年,保姆說五千元一個月太低了,和我說要六千元一個月,我也同意並每月都支付給她了,又過了一年,她又說現在東西都在漲價,每月六千元太低了,要求八千元一個月,我感覺太高了,又感覺她自己本來應該乾的活,都沒幹好,令我感到不太滿意,所以這幾個月,我沒有按照她要求每月給她八千元,結果她把我家的門鎖統統換掉,自己掌管著鑰匙,不讓我和家人回自己的家,這還要問合不合理嗎?你要八千元,我認為太高,而且你自己該乾的活都沒幹好,讓我很不滿意,比如,私自把我的臥室,一個小時五十元,出租給陌生人進來住,(這好比物業把業主們的公共部位,出租給外人,在許多公共部位,包給別人做廣告,錢都進你物業腰包)這首先你先把自己該乾的活幹好,然後再和我協商,每月工資多少,但也不能你說要八千,我就得給你八千,不給你,你就把我家門鎖多換掉,不讓我和家裡人回家,這會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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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意淨土
我不知道作者道底要表達什麼意思,是說業主不交物業費是對的?還是業主可以不交物業費,但是物業必須要對業主服務。又或者說:作者是一種什麼樣的心態呢?是我可以錯,但是你不能用錯的方法來對我,否則就是你的不對。其實呢?問題很簡單,解決問題也很簡單,不妨你想一下,物業為什麼不讓你進,先不論是誰的對錯,首先是誰最先破壞了規矩、是誰造成了這一切。難道說,我打你是我的錯,但是你絕對不可以打我,否則就全是你的錯。這是強盜邏輯,和諧社會是靠每個人尊守規則來維護的,不是靠剝奪別人方便自己來維持,道德綁架可以得逞一時,不可能造就一個和諧的社會。現在這個社會動不就找記者幫忙,有一些記者上去就是作者的這句話:……沒……,……就……,這種做法對嗎?合法嗎?難道你不可以先問一下,自己的所做所為對嗎?合法嗎?當然從法律角度講,後者的做法是有些不妥。但是你可以深思一下,現在的社會怎麼了?總有那麼一些人,只求自己方便,不管是否影響到了他人。是後如果出現矛盾,就是丟擲了作者那一句。殊不知正是這些人給這個和諧的社會造就瞭如此多的不和諧。就像一些車主,佔用消防通道,佔用禁停區,佔用私人車位等等,理由是我有急事,就一會。當然有相當大的一部分人還是卻有急事,又相當有禮貌。和諧社會嗎?就需要這樣一種禮讓與理解。否則如何更好地體現人與人之間的和諧呢。但是,這裡面有相當一部分人就是隨心所遇,只要方便,不管他人是否可以。事後又總那樣理直氣壯,強詞奪理。最後宣告本人不針對所有記者,只是指個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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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喬也法律
拒交物業費的幾種錯誤情形?
以不居住、未使用為由拒交物業費或其他費用。其實在業主沒有使用房屋的前提下,物業及周邊環境仍然需要維護,業主此時作為受益人,應承擔相應的費用。
以物業服務質量(保潔、綠化等)不合格為由,拒交物業費。物業服務公司服務質量不合格通常屬於一般違約,而非完全不履行,業主可以依法追究違約責任,要求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但不能以拒交物業費的形式錯誤的行使抗辯權。
以人身、財產受到損失為由,拒交物業費。此種情況,關鍵看物業公司是否有過錯。《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業主不交物業費物業公司正確的做法是什麼?瞭解情況。可以通過打電話或者是上門走訪等方式,先了解清楚業主為什麼沒有繳費的原因。如果反映的情況確實存在,也在物業公司的能力範圍之內能解決的,就應該積極的為業主去解決問題。
進行催繳。問題解決之後業主依然不交物業費,在溝通的同時就可以給業主發放物業費催繳單,讓業主有充分的時間考慮是否繳納費用,也可以在物業管理範圍內的顯著位置,公佈拒繳物業費人員名單。
進行訴訟。如果業主仍然不交物業費,那麼就可以通過訴訟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讓法院來受理逾期不繳納物業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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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鐵木真165163663
這種做法是不合理的。首先,物業沒有權利限制業主進入自己購買居住的房屋。首先要說物業是服務行業,是向廣大的業主提供優質的服務,如果雙方存在分歧,或者存在對於物業收費有看法,或者對物業公司提供小區服務不滿意。可以通過協商對物業公司提出批評整改的條件,或者拒絕交物業費也是業主權利的範圍。物業根本沒有權利限制業主回自己的家裡居住,因為物業沒有行政拘留權或者限制他人的自由權利。物業只有規勸權,或者通過法律訴訟的權利來向業主討要物業費。不能粗暴的干涉業主回家居住自己房屋的權利,已經大大的超出物業的執法範圍,也跟物業提供向廣大業主的優質服務背道而馳,首先,物業公司要做的是聽取廣大業主對於小區管理的意見,已整改意見。對於小區廣大業主提出不滿意的地方,要進行整改,不然小區業主有權利拒絕繳交物業費。如果物業通過不擇手段限制業主回自己家裡居住,這種做法是違法的。因為業主與物業存在的是僱傭關係。如果雙方產生了物業繳費糾紛,就必須通過正常的法律程式。來催業主繳交物業費。不能通過,沒有法律認可的手續來限制業主回家居住,物業公司必須清楚的認識到。這種做法明顯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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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打部硫歐克斯歐木
肯定不對,於法無據。物業服務公司用“不交物業費就不準業主進小區回到家中"的做法是一個綁架式打擦邊球的噁心人的辦法。
業主不交物業費,都是有一定原因的,絕大多數業主都不會無緣無故的拒交物業費。有的是家中被盜,業主認為物業服務公司應承擔一定責任,雙方辯扯不清,業主一氣之下,拒交了;有的是對物業服務公司的服務質量不滿意而又投訴無門,無奈之下,於是用拒交物業費的方式提意見;………拒交的原因多種多樣,有的有理,有的無理,所謂公說l公有理,婆說理更多,局外人難以判斷。
一般來說,如果物業服務公司認定業主無理,它就會一紙訴狀投至法院,通過法律追討所欠物業費。
物業服務公司之所以採用將交物業費與否與門禁卡綁架,就是因為物業服務公司與欠費業主之間存在扯不清的糾紛,物業服務公司就用手中的強勢手段實施綁架式收費,有意造成矛盾糾紛,引起政府維穩神經緊張,進而加劇了業主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難度。這招,是不是一箭三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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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大美西域胡楊57312731
謝邀!業主,沒繳費用,物業不讓業主小區,這是兩個事,談談個人淺見與眾友互動,交流。 一,近年物業,業主關係不睦,多有扯皮,衝突,此事,要就事言事,有衝突,扯皮,尋診把脈,針對問題依法,依規,人性化破解。 二,業主拒繳,相關費用,業主要多從自身,找症,是否服務,有問題,不到位等等。題問,物業以業主拒繳費用,不讓進小區,其行為構成對業主(公民)的居住權,通行自由權,休息權的侵犯。物業的行為是對廣大業主,人權的公然踐踏!是對國家,依法治國方略的挑戰和反叛! 三,近年來,中央反覆講,講反覆,依法治國,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是治國,理政的方針。 由上,物業以業主拒繳有關費用,不讓進小區,是粗暴,蠻橫行徑!業主拒繳相關費用,物業,可依民法總則行使訴權,有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在此,我要問問物業,是何人授權,膽敢挑戰法治底線!和諧社會,首先法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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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天申3
所謂小區,就是開發商承建的多單元層次的群住房小區。而這個住房房產是個人購置的。也就是私人住宅房。也就是稱謂的業主。
小區的保安是物業服務公司安排的小區環境安全人員。從治安角度看沒有什麼不妥。物業服務公司因為物業費收不到讓保安阻止業主回家這是違法行為。
為什麼收不到物業費應該問一個為什麼。如果業主違反合同,物業服務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訴告業主,主張依法收取物業費。因為沒有理由提供免費服務。但是絕對沒有法律附於物業有不讓業主回家的權力。
關於物業費應該每年收取多少,不應該由物業服務公司一家說了算。應該由政府部門物價局批准後對小區業主公開廣而告之。明目細帳合理收取服務費。應該相信業主不是不講道理的。
至於要不要物業服務公司服務,這個問題業主是需要考慮清楚的。
第一,小區業主個人不能代表群體業主。第二,小區環境區域大,沒有專職人員,一個業主是無法整天去做的。所以不要輕而易舉的說自己來。第三,專業裝置維修,保養需要專業持證上崗人員管理的,也不是任何人隨便可以勝任的。
所以,依據中國的物業管理,合理合法的管理服務費應該付費。
當然,對於那些物業亂收費行為可以堅決抵制。
其實,一個小區業主的電費,水費,燃氣費應該都是有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燃氣公司直接結算的。物業環境管理費也是每年收取過的。沒有理由再收費了。
現在的問題是物業服務公司收費的標準價格在哪裡。既不能讓老百姓稀裡糊塗付費,也不能讓物業服務公司抬高收費。這個問題應該解決,政府有關方面不能發一個精神檔案就萬事大吉。應該要有一個比較具體的收費方案。因為這是民生最基本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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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花林行者
物業公司是什麼?
是服務業主並賺取物業費差價的服務機構
物業公司的老闆是誰?
全體業主
業主有當老闆的感覺沒?
應該說大部分是沒有的,而且感覺是弱勢群體,與業主鬥智鬥勇,不停過招
老闆有權解僱這樣不聽話的僱員的權利嗎?
法律上認為可以,但是目前難度很高
那麼下面帶你看看物業怎麼盈利:
物業公司這其實是從國外引進的一種商業服務模式,最早服務於中國的是五大行,後來就有一幫從五大行出來的從業人員成立了很多的物業公司,當然有大家提到的物業管理公司,物業服務公司,經營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反正迴歸到一點都是進行物業服務並收入物業服務費的機構。
物業服務機構有兩種狀態存在的:第一種前期物業服務,就是由地產商直接委派的物業公司對地產商自己修建的樓盤進行物業服務,這種一般是地產商自己的物業公司或者是有經濟關聯的公司。就像目前國內的好多知名開發商下面都有自己的物業公司一樣,這個是開發商的親兒子,其它物業無法介入;第二種是後期的物業服務,就是由業主委員會根據一定的程式引入的物業公司,這些物業公司與開發商無任何關係。
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是哪種物業公司好呢?這可能是大家非常關注的問題。
其實沒有一家是好的,如果沒有足夠的利潤,物業公司自己都會在合同期完成過後撤走。
那物業如果不撤走,就意味著是有利可圖的。
物業費,經營收入(場地使用費,租賃費,收廢品的口子,裝修建材的口子,廣告口子,送水的口子,房屋維修資金口子,臨時停車經營收入,上門的家政服務,電商購物,醫療保健品等,就不一一列舉),就是說你只要給物業說好處好了,你是賣菜的都可以獲得許可進入他們的範圍內拓展客戶,前提是你必須得給物業付費,那麼物業費收入就來了。有些物業表面看起來利潤極低,可是這些雜七雜八的收入可不是一般的多。當然閒置的物業用房也是一個生財之道。
當然涉及的各種其它內部的收入就不一一的細說,我們就舉一個例子,就是電費的問題,有好多物業公司能夠把這一點擺在檯面上來講不,商業的也分為峰平谷,可是收取你的電費的時候別忘了可是都是峰的價格或者稍微低一點,還有甚者運用技術的手段把商業用電接入到民用,向供電局交的是民用的電費,向業主收取商業的費用,水也可以如此,只要物業願意為你做這個事情。
問題談到物業公司是否可以由社群來做,其實這個事情的可操作性不強,社群也沒有這方面的經驗,會滋生更多的腐敗行為。在人工智慧,物聯網都已經逐步普及的情況下,可以引入更好的機制和方法來進行大資料下的物業服務,讓服務更加透明。
業委會聘請的物業服務公司大多跟業委會的人談好了利益分配比例,業委會一幫人都是門外漢,不懂服務也不懂技術,更不知道小區業主的需求,所以更不靠譜。
要想有更好的物業服務,必須要從根本上引入服務機制,改變服務費方式,同樣的都是付費服務,為什麼就不能透明一點,智慧一點?說到底還是利益驅使問題!
所以物業變革是必須的,現在的物聯網技術已經可以實現有效的管理,讓服務更高效,價格更合理,管理更可靠,這才是將來發展的方向!而不是以人海戰術來堆積表面的物業成績。
照目前的狀況繼續下去,再過幾年我敢肯定,物業公司看門的保安將會是60歲的大爺!掃地的是60歲的大媽,前臺是50多的阿姨,維修工是提不動維修工具登不了高的老頭!就再也沒有質量可言!
到前期物業服務結束的時候,整個小區的維修基金已經就用的差不多了,小區業主就坐等業委會的籌錢祝福到來吧!
物業公司沒有權力執法,這個是不爭的事實,所以不交錢不讓進家門,這個只有以前的綠林山大王才能做出來的事情,在現代社會重演了,只能說山大王已經下山,大隱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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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享得浮生半日閒
所有小區的一切都是業主的才符合物權法,而物業公司一個為業主的服務的機構,物業管理往往是反客為主侵佔業主的自主權,業主有權解除物業公司管理資格而清逐離開。而物業的收費專案很多都不符合法定低據的,業主可與業主委員會酌情處置。
回覆列表
物業這種做法明顯不合理、更不合法,嚴重侵犯了業主的權利。
下面就從法律方面分析一下物業種種行為的"四宗罪":
1.不給升級門禁卡,不讓業主進小區這種行為侵犯了業主對小區內公共區域的的共有權和共同管理權,也違反了《物業服務合同》中物業應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義務。
2.停水、停電、停氣、停暖這種行為侵犯了業主用水、用電、用氣、用暖的權利。
業主對水、電、氣、暖的使用權是基於業主與自來水公司、電力公司、燃氣公司、熱力公司之間簽訂的用水、用電、用氣、用暖合同而享有的權利。物業並非水、電、氣、暖的直接提供方,當然無權採取這些懲罰措施。由此對業主造成的損失,物業公司應當進行賠償。
3.亂建、出售地面非規劃停車位物業未經業主同意,擅自佔用小區內道路或公共區域劃停車位、或將綠化區域改建為停車位的行為,侵犯了業主對建築區劃內道路、綠化、公共區域的共有權和共同管理權。
4.亂收車位管理費對於購買了產權車位或者租賃車位的業主,物業還會收取車位管理費,甚至還會擅自漲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