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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字路口汽車與三輪車發生了交通事故,汽車完全剎停後已經處於受傷者前方十幾米的地方,後方車輛比較多,如果只是在傷著旁邊放置三角牌的話擔心傷著受到二次碾壓,這時挪動車輛至傷著後方,並開啟雙閃,這算破壞現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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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自主汽車訊

    7月16日凌晨3時許,在北京南四環外環主路上,一輛SUV追尾了一輛剷車尾部。碰撞發生後,剷車司機一直在打電話報警未挪車。過路司機不斷提醒剷車司機挪車救人,但剷車司機並未迴應,仍在打電話,不久後事故車輛起火。雖然多位路人參與滅火,但SUV終究被大火吞噬。

    網上影片顯示,在發生事故後,兩輛車並未發生燃燒,然而剷車司機一直在打電話而未將車輛駛離並救人。在影片拍攝者的催促聲中,事故現場逐漸燃起了大火,而當圍觀者再試圖用滅火器滅火時,現場火情已很難控制。

    下午5時30分左右,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官方微博釋出情況通報,稱7月16日凌晨3時許,在朝陽區南四環外環主路十八里店南橋西側,一輛小型普通客車由西向東方向行駛時與前方一輛輪式自行機械車輛尾部相接觸後起火,事故造成小型普通客車內司機及乘客2人死亡,兩車損壞。目前,此事故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你把車往前挪,要炸了!”、“你先把人給弄出來”在網友爆料的影片中,拍攝者一直在提醒當事司機挪動車輛以便救人,然而該司機始終充耳不聞,冷漠觀望。該舉動也引發了網友的爭議,紛紛指責剷車司機不挪車救人。對此剷車司機的冷漠行為,網友給出了不同的觀點。

    觀點一:剷車司機在保護事故現場

    如果為了救人把事故現場破壞由被撞車無責變成了全責,需要賠償修車費用幾十萬,死亡費用百十萬,被判刑幾年的後果,換成一個理智男人都知道怎麼做,工程車司機非常理智。

    觀點二:國內交通事故判定方式的影響

    人冷漠是一方面,交通事故的處理也會有所影響。如果是SUV責任,剷車會不會為保護現場?

    觀點三:剷車司機擔心後期賠付

    剷車是不允許上高速高架的,此事故雖是追尾,但剷車的責任很大,所以剷車司機寧願看著那兩人燒死,也不願看著他們進ICU病房,因為後者賠付將是無底洞。

    觀點四:剷車司機涉嫌過失致人死亡

    剷車司機不及時施救,追尾變火災,追尾不能假設人死亡,所以死亡原因肯定會被定為燒死,剷車司機涉嫌過失致人死亡,肯定會被判刑。

    那麼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能不能動車呢?

    根據《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交通事故發生後,儘量攔截過往的車輛將受傷人員送往醫院。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可以使用肇事車輛將受傷人員送去醫院,但應當先標好停車位置,即各個車輪的位置、走向、制動印痕的起止點等。如果車上還有其他人員,應當留下保護現場。駕駛員在將受傷人員送到醫院後,應當立即返回現場。

    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保護現場但沒有依法報案、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應該由該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案例:一轎車車主與一輛無任何手續的摩托車同向行駛,摩托車在右側超車,發生碰撞。由於傷者較嚴重,圍觀群眾建議轎車車主開車送去醫院。因為沒發生過這種事情,比較慌張,轎車車主就發動車輛準備載傷者去醫院,但沒人敢移動傷者,這時120到了,把傷者救走。接著,交通隊認定轎車車主故意移動現場,毀滅證據,被判全責。

    對交通事故當事人而言,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後,不僅要保護現場,還必須盡到搶救受傷人員的義務。

    如果未對事故另一方實施會有什麼後果?

    救死扶傷是一種傳統美德,而對交通事故當事人而言,搶救受傷人員是他們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因為一時不可能有專業的醫護人員救助傷者,在這樣的緊急情況下,當事人迅速、及時地搶救受傷人員可以防止受傷人員病情惡化,以至造成死亡,從而減輕事故所造成的損失。

    如車禍發生後,一方受重傷命懸一線,另一方有救助能力而不施救,導致受傷者未能得到及時救助死亡的,則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屬於不作為的犯罪。這種現象在當今社會比較容易發生,責任方害怕傷者無休止索賠糾纏,消除救助並希望傷者死亡一賠了事。

    總結:如果是輕微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拍完照後可以即行撤離現場;如果有人傷,記得第一時間報120,同時報警和保險,儘量不要挪動車輛,保護好現場。如果因為救助傷者,迫不得已需要動車,應當先標好停車位置,即各個車輪的位置、走向、制動印痕的起止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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