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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屍檢過程《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屍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同時,第十九條規定: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屍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屍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屍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後,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屍檢過程注意事項

    患者死亡的病例中誰申請屍檢?

    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由異議方提出屍檢申請,但對不能確定死因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沒有規定哪方提出申請,可根據民事證據規則中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的要求,應該由醫院提出屍檢申請,患方家屬不能拒絕,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

    屍檢進行的時間?

    屍檢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這裡需要強調的是由於醫療糾紛系民事案件,故公安機關的法醫部門是不介入的,因而屍檢都是在醫學院的病理解剖室進行,所以屍檢一定要跨出醫院本身所附屬的醫學院系統,才能保證其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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