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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大樹說法

    施工合同無效,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損失責任,就包括工程逾期損失。具體論述如下:

    1.無效合同,是指業已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不發生合同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的合同。

    2.合同無效的原因: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法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6)違反公序良俗;

    (7)虛偽表示與隱匿行為

    3.格式條款及免責條款無效

    (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自己責任的條款無效。

    (2)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加重對方責任的條款無效。

    (3)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4)免除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責任的條款無效。

    (5)免除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責任的條款無效。

    4.合同無效後的法律後果

    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應立即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應產生下列法律後果:

    (1)返還財產;只要原物存在,就應返還原物。

    (2)折價補償;當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採取折價補償的方法。

    (3)賠償損失;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4)收歸國庫或返還集體或第三人。如: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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