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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楚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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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農村根哥
發包方的主要為違約形式及責任
第一。干涉承包。仿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承包方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第一項規定,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這就是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的基本內容,目前有一些地方不尊重農民生產經營自主權的問題比較突出,有的發包方為了完成上級佈置的任務間樣板田示範基地田等等,不顧承包農民的意願,強迫他們種植某種作物,有的承包方為了發展農業產業化實行規模經營,強迫承包方。統一耕種某種作物,有的發包方假借統一管理等名目強迫承包方購買指定會代銷的種子等農業生產資料,承包方如不同意有的發包方即採取正當手段強制推行,甚至砍毀承包方已經跟種的作物,當承包方按照發包方的強制要求跟蹤產品,出現難賣減產等等一些問題的時候,發包方又不予解釋或者無力解決,給承包方造成損失,農民有很大的意見,有的造成社會問題,因此本文特別強調發包方要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在推行農業產業化規模經營的過程中,要充分尊重農民的意願,讓農民真正看到實惠,決不能非法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對上述有違法行為的發包方應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發包方非法變更解除合同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執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解除合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和第27條規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內非法生法律規定的事由,並經過法定程式發包方不得收回和調整承包地,這是該法與賜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
同時發包方不得藉口,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改變土地承包經營權。
上述文章只給與參考,
根據土地流轉程式和法律法規,作為土地發包方(甲方)和土地承包方(乙方)必須遵守法律規定,尊重合同約定,不得以損害公共利益與對方利益,才能達到維護各方利益一致。
甲方與乙方以下的合法權益,各方不得隨意發生侵害,否則構成違約。
1,甲方有權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的收益。
2,甲方按合同約定收回出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3,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合理利用、保護土地,制止乙方損壞土地和其他農業資源、汙染環境等行為。
4,甲方協調乙方與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其他承包戶之間發生的用水、用電、治安等方面的糾紛。
5,甲方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6,乙方依法享有承租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自主生產經營權等等權益。甲方不得以各種方式干涉乙方的正常收益權利。
7,合同期內,乙方不得擅自改變合同約定主營專案,需經得甲方書面同意。
8,乙方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對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9,在合同期內,乙方對土地進行再流轉,需經得甲方書面同意。
以上的合同約定,均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得違反約定,如發生爭議糾紛問題,雙方均可以通人民調解與司法手段解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