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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南京徐劍

    尊重土地利用現狀是土地糾紛處理的原則

    土地應當是最重要的不動產之一,土地權糾紛包括所有權糾紛與使用權糾紛,作者認為,土地權糾紛僅在土地所有權不明的情形下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土地權糾紛。

    《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問題是,土地所有權明確的情形下,能否協商解決?作者認為,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不能協商解決。

    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成員的關係為組織與社員的關係,不同於企業與投資人的關係。集體經濟組織的社員體現了身份性,該身份可以通過出生、婚姻、收養等法律事實擴張。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明確的情形下,如果可以透過協商處理勢必影響將來成員的利益,由此可見,集體土地所有權只有在徵收的情形下才能依法轉讓,即僅能依法轉用為國有土地所有權。

    中國的土地改革可能是世界上最為認真的土地確權,真正的土地所有權糾紛事實上並不多,如,集體經濟組織圍湖造田的耕地事實上應當是國家所有。在中國,多數情形下的土地權糾紛為使用權糾紛。

    土地使用權糾紛可以協商解決,土地協議約定的內容是當事人協商的結果,如果協議沒有無效,可撤銷的法定情形,通常情形下應當按照協議的內容處理。由此可見,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明確的情形下,才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相關的人民政府處理。

    徐劍隨筆,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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