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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技術飛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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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司法江湖
這個我之前在文章裡曾經寫過關於不同股權比例的含義,供參考:
第一層:公司解散層(持股10%以上)
老馬、老李、老張三個人好朋友多年,一直想著一起做點生意,於是三人共同註冊成立了百家姓有限責任公司。其中老馬佔股46%;老李佔股45%,老張佔股9%,本來公司順風順水,但某天因為老馬與老李關係交惡,導致公司企業經營中很多決策無法透過。儘管老張一直調解,但是始終沒有作用。老張只能眼睜睜看著企業無法正常運轉開始出現虧損,但卻無可奈何,甚至連要求公司解散都不行。
這是因為根據《公司法解釋二》第一條的規定,只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才能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所以作為老張而言,如果當初出資入股時能夠保證在自己至少持有10%以上表決權的話,那麼也就不會落得如此下場。
第二層:重大影響層(持股比例在≥20%,<50%)
老馬公司、老李公司、老張公司共同發起設立百家姓有限責任公司,其中老馬公司持股46%,老李公司持股45%,老張公司持股9%。那麼老馬公司、老李公司對於A公司一般就可以被認定為對A公司擬具有重大影響,而悲劇的老馬一般無法被認定為對A公司具有重大影響。
這是因為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 號——長期股權投資》應用指南(2014)中規定,投資方直接或透過子公司間接持有被投資單位20%以上但低於50%的表決權時,一般認為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除非有明確的證據表明該種情況下不能參與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不形成重大影響。
第三層:一票否決層(持股比例在33.4%)
老馬、老李、老張三個人共同發起設立百家姓有限責任公司,其中老馬持股33.4%,老李持股57.6%,老張持股9%。那麼此時老馬雖然既不能成為控股股東也不能絕對控制公司,但是其至少對於公司的重要事項的決策已經實際享有了一票否決權。
這是因為:《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一般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而老馬持有的股權比例超過了三分之一,也就意味著老李、老張的持股比例合計也未超過三分之二,對於公司的重大事項以及章程另有約定的事項,其實質上享有了一票否決權。
第四層:公司控股層(持股50%以上或表決權實際超過50%以上)
老馬、老李、老張三個人共同發起設立百家姓有限責任公司,其中老馬持股50.1%,老李持股40.9%,老張持股9%。那麼一般情況下,老馬既可以認定為控股股東,但是還不是絕對控股股東。提醒:因為實務中存在一致行動人協議等實際情況,可能存在即便老張持股9%,但是老馬與老張簽訂一致行動人協議約定特殊事項按照老張的意見進行表決的,那麼老張依然有可能成為控股股東,所以這裡特別備註或者表決權實際超過50%以上。
這是因為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第五層:絕對控制層(持股66.7%以上)
老馬、老李、老張三個人共同發起設立百家姓有限責任公司,其中老馬持股66.7%,老李持股24.3%,老張持股9%。那麼老馬一般情況下就可以實現對公司的實際控制。
這是因為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老馬持股比例超過三分之二的情況下,那麼對於公司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老馬已經實質享有了一票透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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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資深小散是也,從未看生命線,只等主力來割我韭菜
這如同黃金分割線一般,初看極富深理,實則無用,不然炒股最厲害的會是奧數學家不會是巴菲特索羅斯了,建議朋友想學真本事研究主力控盤心理,建倉拉昇需求以及掃尾出貨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