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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眾裡尋她仟百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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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小明的哥
我不是學法律的,也不是物業相關專業。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我個人覺得業主和租戶停車費收取標準不一樣是不對的。
租戶租到這個物業,他就是這個物業目前的實際使用人,他也有使用權。那麼我個人覺得停車費應當和業主收取標準一樣。
我也不知道對不對,大家可以互相探討一下。
我不是學法律的,也不是物業相關專業。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我個人覺得業主和租戶停車費收取標準不一樣是不對的。
租戶租到這個物業,他就是這個物業目前的實際使用人,他也有使用權。那麼我個人覺得停車費應當和業主收取標準一樣。
我也不知道對不對,大家可以互相探討一下。
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因為不瞭解具體情況,所以只能在現行法律框架內,以正常情況下的情形來分析。
先說停車費的性質與構成。
停車費就是使用人向產權人及管理人支付的對價場租與管理費。通常而言,包括場租,收益,管理費。其中管理費包括管理成本(比如劃線,照明及門禁成本)和人工費。其中場租歸權利人,管理費歸管理人,收益由權利人與管理人協商確定。特定情形下,權利人可以放棄場租,經權利人與管理人協商一致,也可以放棄收益,剩下的就是對價成本,無法免除。
舉個例子,某小區100戶,共100個車位由全體業主共有,每個停車位場租100元,管理費100元,收費300元,形成100元收益歸全體業主。
第一種情況,每戶一車,每名業主停車需支付300元,但可以回收場租和收益共200元,實際支出100元。如果不考慮稅收等額外支出,實際上就等於是免收了100元場租和放棄了100元收益。揹著抱著一邊沉。
第二種情況,如果是其中50個業主沒車,而另外50個業主各有2輛車,那計算方式就不同了,這50個業主因為不需要停車,所以不用支付費用,而有車的業主卻需要支付600元。如果還是按原來的費用構成,這100個業主都能拿到場租100元和收益100元共200元,沒車業主每次可以收到200元收益,而有雙車業主卻需要額外支付400元。這就與上面的那種情況不一樣了,而且收費越高,無車業主越合適,而有車業主負擔越大。
第三種情況,如果這50個雙車業主如果不是自己住,全都出租了,租戶恰好也都是二輛車,那情況又而不同。到結算時,100個業主均能獲得200元收益,但那50個租戶卻要為停車支付600元費用。
第四種情況,如果租戶的房主願意把分得的200元再返還給租戶,那租戶實際上就享受了第二種情況下業主的權益。
第五種情況,如果這100戶把自己的收益200元都補貼給這50個雙車租戶,那每個租戶實際能獲得400元補貼,那停車支出就實際變成了200元,每車就是100元。
這第五種情況,實際上就是租戶停車費享受了第一種情況下業主的待遇。但實際上,是那些無車業主拿錢補貼了停車人。
換一種說法,如果自己停在自己的停車位,那場租收益啥的只是左兜進右兜,沒區別,停車費無論多高的標準都沒影響,業主只需支付管理費即可。但如果車位租出去了,那就不一樣了,收費越高,業主收益越大。
舉這個例子是想說明,停車費的本質,就是使用人向業主和管理人支付的費用。管理費不變的前提下,收費越高,業主收益越大。當然,如果是業主就是使用人,那就感覺不出來了,因為你需要額外支付的只有管理費。其它的你付多少就能收多少。
即便都是業主停,那車多的業主與車少甚至無車業主也不同,收費越高,對無車少車業主越有益;收費越低甚至免費,對使用人越有益。當然,說是免費,業主還是會以其它方式支付管理費的,因為既然是業主共有的停車場,那劃線的費用總是需要的。比如在物業管理費中列支(需要小修的時候),在公共維修資金中列支(需要中大修的時候)。
因此,收費的高低總會尋找到一個平衡點,多少合適,要看具體情況。業主自住自用的小區,高低儘管無所謂,但感覺上還是越低越好。在以出租為主的小區,自然是越高越好,當然,要以不影響房屋出租為前提,否則過高的停車費把租戶都嚇跑了,房子租不出去就得不償失了。
當然,以上說的是正常情況。但現在的問題是很多小區不正常,在停車收費來說,業主根本就收不到收益,全被物業公司以各種名目拿走了,那在這種情況下,對於業主而言,自然是越低越好,至少這樣可以降低生活成本,可以刺激出租。
但是,如果單就這一件事情或許可以這樣處理,但小區內有關業主的公共收益有很多,不可能都用這種方式解決。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就必須要贏得與物業公司對等的地位和話語權。目前來看,解決的最根本方式就是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沒有業主的話語機構,業主的權益就不可能得到保障。
當然,具體到收費標準是否合理,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收多少都可以。只不過這錢裡有相當部分(超過管理成本的部分)都是業主的,要去爭取,這才是關鍵。而沒有業委會,很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