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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律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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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任律說法
對於這個問題法律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因為夫妻雙方共有的房屋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處分共同財產的時候,必須是全體共有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夠處分,單方是不能私自進行處分的,否則應當屬於無效。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54條,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所以對於這個問題關鍵要看一方配偶在抵押該房產的時候另一方配偶對此是否知情?如果是先是知情的或者及時的一開始不知情,但是事後知情沒有發表異議,如果是這種情況下則,不屬於無效。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另一方配偶雖然對一方抵押該房產不知情,但是抵押權人對此是善意的,也就是說不知道該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並且也沒有與抵押人進行惡意串通,那麼構成善意第三人的情況下,該抵押行為也是有效的,夫妻之間不能對外對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建議夫妻之間還是要好好把握瞭解清楚,特別是當共同財產只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時候,更應當對共同財產進行嚴格的管理,否則有可能出現被一方私自處分的情況。
對於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夫妻一方未經配偶同意擅自抵押行為一般屬於無效行為,但是配偶知道該抵押行為且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行為有效。
法律依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54條,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購買的房屋,即使登記在配偶一方名下,在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處分房產等重要財產事宜時,應當取得夫妻一致同意。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將夫妻共有房產抵押的,構成無權處分。
然而,如果第三人的行為構成善意取得,且不動產抵押已辦理抵押登記,依據《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則該抵押行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