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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193749202765

    自動離職通知書 …………員工: 你於……年……月……日起未經單位領導批准,自行脫離工作崗位,現對你提出告誡,望接到本通知及時返回工作崗位,特此通知。

    用人單位(人力資源部) 年 月 日 報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曠工 警告】《關於〈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問題的覆函》勞辦力字〈1992〉53號規定:企業對職工曠工行為已作出行政警告處分,如果該職工仍繼續曠工,則屬於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企業可以予以辭退。【解除勞動關係 送達】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透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並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179號規定“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精神,企業對有曠工行為的職工做除名處理,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並旅行相應的程式。因此,企業通知請假、放長假、長期病休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應遵循對職工負責的原則,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透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在此基礎上,企業方可對曠工和違反規定的職工按上述法規規定做除名處理。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採取公告方式送達,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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