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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185067669471

    本人座標二線城市,婚前有一套全款住房空置,婚前一直住在父母的一套閒置房內,後來和老公談戀愛結婚,老公也就跟著住進來了。老公婚前有一套很老舊的學區房,幾乎不能住人那種,只是為了孩子將來上學,之前老公一直住在婆婆名下的一套房子,公婆平時在縣城偶爾週末過來。婆婆名下的那套房子是準備用來做老公的婚房的,因為比較偏上班不方便所以婚後我們仍然繼續住在我父母的那套房子(我父母也在縣城,偶爾來)。後來懷孕了,由於我媽和婆婆都忙走不開,我的爺爺奶奶就來幫我們做做飯,生活在了一起,我從來爺爺奶奶帶大的感情特別和,奶奶也特別願意和我住在一起。後來孩子出生了,在婆婆的房子裡坐了一個月月子,滿月之後婆婆要回縣城上班了,我一個人帶孩子不行就提出還是回到我媽那套房子和爺爺奶奶同住互相有個照應,婆婆很是不爽,說請個保姆和我一起,我不願意單獨和陌生人在家,老公也支援我最後還是去了爺爺奶奶那邊。本人還有個弟弟在外地工作,現在突然決定要回來,這邊房子只有兩室就住不下了,迫不得已我們只能搬去婆婆的房子住,因為需要爺爺奶奶的幫忙,所以爺爺奶奶也必須和我們一起去,然而爺爺奶奶不願意去住婆婆的房子覺得沒面子。加上婆婆的房子有點偏。孩子將來上學也不方便,於是我們決定自己買套房這樣不管孃家婆家的人誰來住都不會不自在,把我婚前的房子賣了付個首付(區域不一樣價格相差大),但是婆婆很不高興,雖然沒明說但是不管看什麼房子都是各種挑刺!我不明白,我拿婚前的財產來買夫妻共同財產,吃虧的是我,我和我全家都沒有不高興,也沒有計較錢的事情,她有什麼可不高興的?我又沒要她出錢,到底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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