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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羅馬的律師制度

    律師最早起源於古羅馬。大約在公元前3世紀,隨著私有權的高度發達,與羅馬帝國的政治腐敗相對照,形成了法學鼎盛時期。這時的法學家作為帝國的忠實僕從,獲得了優越的地位。皇帝經常授權給這些人,擔任國家法院的特別顧問。他們的理論觀點,反映在學說彙編、解釋法律和指導司法活動的意見彙編中,或撰寫的法律教科書中,而且具有法律效力。另外,還有一個重要的情況,羅馬帝國的法律允許另一個公民擔任民事訴訟中債務人的“保證人”,而且能代理被告人在法庭上與原告人對訴。並且,在帝國末期又允許刑事案件的原、被告雙方當事人,自行聘請懂得法律的人作辯護人,出庭進行辯論。這種辯護人大多是法律家,聘請他們須付出豐厚的酬金。這樣,歷史上第一批職業律師就出現了。當時法律還規定,律師分為從業律師和候補律師,從事律師職業的人必須是品行端正,有行為能力,並受過5年以上法律教育的人才能擔任。律師精通法律,又能言善辯,有資格解釋法律,而且還是法官的候選人,因此在社會上享有很高的聲望,是一種高尚的社會職業。然而,時間不長,伴隨羅馬奴隸制度的興起,剛形成的律師制度又同法學一道衰微下去了。但是羅馬帝國時期確立的”辯論式的訴訟”以及訴訟中的“保證人”制度,對後世律師制度的發展具有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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