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式法可以解決行政機關規避法律的問題。1996年行政處罰法頒佈實施後,由於行政處罰的設定和程式已經有了較為詳盡的規範,不久就出現了行政機關透過設定行政強制措施避開行政處罰的問題。再如行政許可法去年生效後,出現了大量所謂將“許可類許可”轉為“非許可類核准”的做法。這樣做的目的無非是規避行政許可設定權、實施程式的規定。如果制定了統一的行政程式法,將在很大程度上解決行政機關規避法律、逃避程式法適用的問題。
第二,統一的行政程式法的制定能夠保障程式公正。程式公正應當表現為對相對人有同樣影響的行政行為,相對人可以享有大體相當的程式權利。但是由於分散式的程式立法,相對人面臨行政處罰時可以享有得知處罰理由的權利、陳述的權利、申辯(聽證)的權利等;而在面臨強度甚至超過行政處罰的行政強制措施時,卻不能享有上述起碼的程式權利。顯然,這種程式的不均衡影響了貫徹“程式公正”原則,而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式法,可以使行政機關有法律效力的行為統統有程式法可依,讓公正的行政程式充分發揮作用。
第三,統一行政程式法的制定可以節約立法資源。我們以行政立法程式為例。立法法規定了行政法規起草過程中透過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聽取群眾意見的程式;接著國務院的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條例》、《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又分別對行政法規規章的起草、制定的程式,規定了與立法法規定同樣的程式。那麼,其他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起草要不要聽取群眾意見呢?回答是肯定的。還有與抽象行政行為十分接近的定價、政府決策、行政規劃、徵用土地等要不要聽取意見?也要。可見,要不要聽取意見是有標準可循的,那就是凡屬對群眾利益有實質影響的事情,都應當聽取群眾意見。但是如果沒有統一規定,在立法上就需要一項一項規定下去,一方面易產生遺漏,另一方面浪費已經十分緊缺的立法資源。
第四,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式法便於執法。我們觀察一下分別制定行政程式法的立法模式下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會吃驚地發現,我們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從事任何一項活動或者作出一個法律行為,就要像學者那樣,首先給這個活動或行為定個性,然後再決定適用什麼程式,而且一旦適用得不正確,可能造成過程程式違法。這實際上將我們的行政執法活動大大複雜化了。為什麼不可以簡單地判斷,只要這個活動對相對人有影響,就應當遵循某些最低限度的正當程式?因而,制定一個統一的行政程式法,對行政程式的最低要求或起碼要求作出規定,應該更便於行政執法。
第五,統一行政程式法的制定有普及“正當程式”理念的意義。分散的行政程式規定不便於人民的理解和把握,分散行政程式規定造成的程式上的不平衡,更是妨礙人民理解程式的意義和精神。而統一的行政程式法的制定便於人們理解和把握,因而不僅僅在法律文字上具有如上所述意義,而且在普遍樹立正當程式理念,強化對外法律文化交流和諒解方面具有良好的作用。統一的行政程式法會成為中國法治政府的重要標誌,成為對外宣示中國法治狀態的最好說明。
第一,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式法可以解決行政機關規避法律的問題。1996年行政處罰法頒佈實施後,由於行政處罰的設定和程式已經有了較為詳盡的規範,不久就出現了行政機關透過設定行政強制措施避開行政處罰的問題。再如行政許可法去年生效後,出現了大量所謂將“許可類許可”轉為“非許可類核准”的做法。這樣做的目的無非是規避行政許可設定權、實施程式的規定。如果制定了統一的行政程式法,將在很大程度上解決行政機關規避法律、逃避程式法適用的問題。
第二,統一的行政程式法的制定能夠保障程式公正。程式公正應當表現為對相對人有同樣影響的行政行為,相對人可以享有大體相當的程式權利。但是由於分散式的程式立法,相對人面臨行政處罰時可以享有得知處罰理由的權利、陳述的權利、申辯(聽證)的權利等;而在面臨強度甚至超過行政處罰的行政強制措施時,卻不能享有上述起碼的程式權利。顯然,這種程式的不均衡影響了貫徹“程式公正”原則,而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式法,可以使行政機關有法律效力的行為統統有程式法可依,讓公正的行政程式充分發揮作用。
第三,統一行政程式法的制定可以節約立法資源。我們以行政立法程式為例。立法法規定了行政法規起草過程中透過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聽取群眾意見的程式;接著國務院的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條例》、《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又分別對行政法規規章的起草、制定的程式,規定了與立法法規定同樣的程式。那麼,其他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起草要不要聽取群眾意見呢?回答是肯定的。還有與抽象行政行為十分接近的定價、政府決策、行政規劃、徵用土地等要不要聽取意見?也要。可見,要不要聽取意見是有標準可循的,那就是凡屬對群眾利益有實質影響的事情,都應當聽取群眾意見。但是如果沒有統一規定,在立法上就需要一項一項規定下去,一方面易產生遺漏,另一方面浪費已經十分緊缺的立法資源。
第四,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式法便於執法。我們觀察一下分別制定行政程式法的立法模式下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會吃驚地發現,我們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從事任何一項活動或者作出一個法律行為,就要像學者那樣,首先給這個活動或行為定個性,然後再決定適用什麼程式,而且一旦適用得不正確,可能造成過程程式違法。這實際上將我們的行政執法活動大大複雜化了。為什麼不可以簡單地判斷,只要這個活動對相對人有影響,就應當遵循某些最低限度的正當程式?因而,制定一個統一的行政程式法,對行政程式的最低要求或起碼要求作出規定,應該更便於行政執法。
第五,統一行政程式法的制定有普及“正當程式”理念的意義。分散的行政程式規定不便於人民的理解和把握,分散行政程式規定造成的程式上的不平衡,更是妨礙人民理解程式的意義和精神。而統一的行政程式法的制定便於人們理解和把握,因而不僅僅在法律文字上具有如上所述意義,而且在普遍樹立正當程式理念,強化對外法律文化交流和諒解方面具有良好的作用。統一的行政程式法會成為中國法治政府的重要標誌,成為對外宣示中國法治狀態的最好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