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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惠元楊世寬

    (一)遺產範圍的認定

    如果房產屬於夫妻之間的共有,當一方死亡以後,並不是所有的房產都成了遺產。這時,應當先將房產進行產權分割將屬於被繼承人配偶的份額(除有約定者外,一般應分出房產份額的一半)分割出來以後,再對遺產進行繼承。

    (二)繼承方式

    繼承方式共有四種,在這也做簡單的歸納(當然,用到最多的還是第一以及第四種)。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贈扶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係的遠近確定的遺產分配順序。

    (三)繼承的順序

    繼承開始後,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 按照協議辦理;都沒有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被繼承人死亡後,如果其生前立有遺囑,或是曾經與某一社會組織或個人簽訂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應當先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對遺產進行處理。沒有遺囑或協議的,則按法定繼承處理。

    (四)房產法定繼承

    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包括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及雖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五)繼承的分配

    繼承份額是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時,份額一般均等。對於有特殊困難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應該予以照顧,適當多分配一些遺產。對於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繼承人經過協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遺產,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遺產,這一點在房產的繼承上尤為重要。

    不能做遺囑見證人的人

    一般而言,凡是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都將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在司法實踐過程中,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因此,為了事後產生不必要的麻煩,我更建議題主能去公證處做一下遺囑公證,以此提高遺囑的法律效力。

  • 2 # 笑天下人之詭1

    謝謝要請,看到這個向題同時我也第一句就會說按繼承法解決,可現實生活中使我想起了有許多意想不到問題,也就是說<沒有做到直接繼承人的義務,或者不是直接法定繼承人在繼成這個義務>所以我勸世人各盡自已的繼承義務,我記得在牛津法律詞典裡有句這樣的話巜道德為法律的實施奠定了基礎,接使是實在法.也不能莫視於道德…》所以我勸世人各盡自已的繼承義務.發揚自已的人格道德,儘自己最大孝道,讓一步海闊天空..謝謝.

  • 3 # 毛猴帶你來吃瓜

    我年紀尚小,閱歷也不足,獨生一人無兄弟姊妹,祖父母尚在,本是沒資格回答這樣問題。索性我家中一團和氣,我祖母和母親相處堪稱婆媳典範,二十多年來莫說爭吵,連臉都沒紅過一次,這等奇事倒也可以給大家在這方面做個參考。

    我就簡單說兩個例子好了,第一個例子是在我十歲左右,我的母親和姑姑【我祖母只一子一女】同時再次懷孕。但是當年國家並未開放二胎政策,家庭條件也未允許我們兩家生下孩子,所以她們幾乎是同時把孩子打掉了。我奶奶去看了回家修養的我姑幾次,帶了東西,卻沒有去看當時還堅持工作的我母親。我母親曾經和成年後的我說過這件事,但是當時還是做了她的孝順媳婦,甚至對我都一嘴沒有多提。

    另一個例子也是發生在我姑姑和我母親之間。因為我家早早就定下來由我們家【兒子一方】來養老,所以祖父母一直是和我們住在一起的,買菜做飯我們都會交生活費。當時母親在做生意,吃不慣外面的飯菜,每天中午祖母都會為她送飯。當時我姑姑也在我母親手下打工,每次我祖母只會做我母親的。差不多兩年期間日日送飯,但是沒給我姑姑帶過一次。你要問她老人家怎麼想的?我可以複述一下她老人家說給我的話:“我心疼我閨女,那是我親閨女,但是如果我為她也做飯了,交生活費的兒媳婦要怎麼想呢?所以我不能做那一份”。

    兩個例子說畢,相信大家也是對她們關係有了自己的理解,是非曲直任各位看官評說。至於我家的財產分割…只有我們家的,我姑家沒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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