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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東北獨行狼

    1,小區綠化是開發商經過專家設計,住建委,房管局審批透過的,也是有城管街道認可,業主買房時候也知道並認可的。

    2,變更原有的設計方案,必須先取得規劃部門的準,再經過業主大會的表決透過 私自更改綠地為車位的,未經同意構成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

    3,小區的綠化帶,屬於城市綠化面積,未經批准就改成停車位,是違法行為,依法要受到綠化行政處罰。

    4,如果小區業委會經過全體業主同意,上報物業公司,再由物業管理人員和業委會主任共同上報城管,房管局,等有關部門同意後也可以根據實際要求變更為停車位的!

  • 2 # 建造師考客

    小區綠地屬全體業主共有,應召開業主大會,只有參加的人數和同意的人數都超過三分之二,才能透過,小區內的綠化面積要達標,還須經過規劃和園林管理等政府部門審批,不得擅自佔用城市綠化用地。

  • 3 # 房領域趙先生

    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關於小區內的停車問題,《物權法》第七十四條。作出了規定。根據物此條,小區內的停車位和車庫應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也就是開發商不可以把車庫、車位首先用於業主外的主體使用。小區內的車庫、車位的權屬應該由當事人事先的約定作出,例如業主購買小區內的住房就可以附贈一車位或者從開發商那裡購買。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物權法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小區內的道路上規劃的停車位一般屬於業主共有。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對小區內附屬設施的使用、管理、維護及費用的收取,應該由業主共同決定。業主可以決定對一切利用車位的人收取費用,也可以決定僅對外來車輛收取費用,當然也可以決定不收費

  • 4 # 業委會的正確開啟方式

    單個業主是沒有權力去申請綠地變車位的,想都不用想。 另外, 即便透過業主大會等形式,住宅小區綠地要改成車位,理論上透過合法途徑也是難以實現的。

    按照物權法,住宅小區內的公共綠地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如果部分業主希望透過改建小區綠地來增加停車位,那並非不可以,但是流程相當複雜,而且極難透過。按照物權法,住宅小區要進行改建的,必須由業委會召開業主大會,並且徵得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除此之外,因為涉及的是綠化,所以即便獲得業主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透過,按照綠化條例等規定,業委會還需要將綠化改建的方案報請區級以上綠化管理部門的審批。基本上,綠化部門都會要求小區減少一處綠化都要補建一處綠化,這個要求看上去似乎容易,但其實非常難以達成。

    在住宅小區綠地改建車位的方案徵詢中,其實業主反對的呼聲往往也非常強烈。綠地減少,車位增多,受益的是有車的業主,但是對一些喜歡綠化的老人或者無車的業主來說,他們更喜歡有綠化。

    所以,小區業委會在處理綠化改建車位方案時,要特別注意相關法律法規,要傾聽不同業主的意見呼聲,涉及綠化事宜要慎之又慎。另外,解決停車難問題靠毀綠增加停車位只是飲鴆止渴,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小區停車難問題。業委會應當透過制定科學合理公平的停車方案,限制業主多輛車、限制外來車輛等措施來緩解和改善小區的停車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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