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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嘮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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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樹說法
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死亡不必然導致合同終止,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還是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 涉及遺贈扶養協議,如果遺贈人的死亡,涉及到了扶養人如果履行了生養死葬的義務,就可以主張按照遺贈扶養協議的約定,獲得遺贈人贈與的財產;
2. 一般涉及人身屬性的合同,如果合同沒有特殊約定,一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比如:特別指定的某教授提供培訓服務合同,如果某教授突然去世,將導致委託培訓的合同目的無法達到,合同已無繼續履行的可能;
3. 對於委託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委託人或者受託人死亡的,委託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託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2)因委託人死亡,致使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在委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託事務之前,受託人應當繼續處理委託事務。
(3)因受託人死亡,致使委託合同終止的,受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託人。因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在委託人作出善後處理之前,受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採取必要措施。
4. 對於一般的商務合同,為了保障交易的穩定性,除非合同存在特殊規定或者死亡的一方合同當事人的繼承人與另一方合同當事人另行達成了某種合同安排,當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合同的繼承人仍應當依照合同規定,誠實信用的繼續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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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蕭四
中國現行法律對於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後合同效力問題並未作出明確規定。在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作者認為應依合同性質區別對待:
一是財產性質的合同(比如買賣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並不當然終止,死亡的一方當事人有繼承人的話,繼承人繼承合同的財產權利則應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繼承人不原意繼承的話,合同終止;
二是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如服務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自然終止。因為這類合同的簽訂,一般都是一方當事人基於對另一方當事人本人具有的經驗、能力,甚至是個人品格的信任。依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這類合同依合同性質屬於不可轉讓的合同,合同的權利義務應該隨著合同主體的死亡而自然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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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廣州文案策劃
這個要區分為兩種情形。
一、對於純屬財產性質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的,不應影響合同的效力。
從維護交易便利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來講,對於純屬財產性質的合同(比如買賣和租賃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的,不應影響合同的效力。
二、對於人身依附性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自然終止。
這類合同,一般都是基於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本人具有的經驗、能力,甚至是個人品格方面的勝任才與之簽訂的。合同簽訂後,如果該當事人死亡,合同權利義務仍不終止,則有違另一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真實意願了。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含有人身依附的合同屬於根據合同性質不可轉讓之合同。其繼承人也不應繼承該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因此,此類合同的權利義務應該隨著合同主體的死亡而自然終止。
回覆列表
一、中國法律對於合同一方出現死亡情況,合同還能否繼續履行沒有明文規定。在中國《勞動合同法》關於合同權利義務終止,有如下的規定: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債務相互抵消;
3、債務人依法將債務提存;
4、債權人免除債務;
5、債權債務同歸於一個人;
6、合同解除;
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一方死亡顯然不屬於上述前6項情形,而合同的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約定一方當事人死亡後合同效能終止,或不將一方當事人死亡約定為合同解除的先決條件,那麼出現當事人一方死亡後,合同的效能依然存在。那人死了,合同怎麼繼續下去呢?當遇到這樣的困擾的時候,我們還是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在《勞動合同法》第8條中又有如下規定:按照法律簽訂的合同,對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均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更改或者解除合同。
這條法規說明合同只有在雙方當事人之間才有法律約束力,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是不能主張合同的權益的,同時也不能承擔合同中規定的義務。如果出現當事人一方死亡,法律肯定對死人來說是沒有約束力的。我們按照這個思路推理下去,此時的合同就應該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