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行業的發展也帶動了一些附隨行業的興旺,房屋中介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種。現在的房屋中介承擔了現在房屋交易量尤其是二手房交易量的大部分,其在房屋交易過程中也扮演了重要角色,擔任了很多職責,相應的責任也就多了。房地產中介不僅僅需要按照法律法規註冊營業執照之外,也需要到當地房管局備案房產經紀人資訊。下面就讓我為大家帶來的房屋中介責任有哪些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房屋中介責任有哪些
(一)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的責任
房屋中介最重要的責任就是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房產中介提供的服務包括諮詢和居間服務,簽訂居間合同。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房產中介在提供居間服務時,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的重要事實有:
1、房屋的權屬情況;
2、房屋的抵押、典當等權利限制資訊;
3、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登記資訊;
4、出售人與買受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資訊。
由於居間人提供的資訊是委託人簽訂合同的重要依據,因此居間人應當如實向委託人報告相關事項,如果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司法實踐中中介公司訴委託人要求支付中介費的,法院認為“中介公司作為具有房地產居間專業知識和經驗的機構,理當恪守守執業規則,對委託事項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儘可能地掌握更多的情況,據實、公正地向委託人報告,以促成合同成立,從而獲得報酬,如果由於中介公司未核實權屬情況和抵押情況,造成委託人解除合同的,無權要求委託人支付中介費,一般會駁回中介公司的訴訟請求。由此可見法院認為中介如實披露資訊是一項非常重要的義務。
對真實情況的兩個認識上的誤區:
1、中介應當僅在其自身能力範圍內提供真實資訊。比如,中介公司可要求出售方提供產證原件以便和影印件核對,也應當到房產交易中心瞭解房屋的權利情況,但如果出售方偽造了權利人的身份證和產權證進行交易而造成買受方的損失,則買受方不能認為中介方提供了虛假資訊。因為在通常情況下,中介難以對偽造的證件進行判斷,這超出了其能力範圍,中介對其提供的資訊並非是一種保證責任,而是一種謹慎、勤勉的責任,盡到合理的注意則可。
2、中介對他人的信用沒有保證義務。中介只是中間人,與委託人簽訂合同的是中介居間介紹的第三人,第三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果實施了違約行為,中介不承擔責任。
(二)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時的賠償
正如上文所述的,如果中介故意隱瞞了真實資訊或故意提供了虛假資訊,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產權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紹給買受人,從而造成買受人的損失的,中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未完成全部委託事項時的責任
如果居間協議中約定按成交價3%支付中介費的,中介提供的服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2、使用狀況調查:收集、調查、徵詢房屋座落環境、使用年限、有否隱瞞缺陷、房屋內的頂、牆、地、門、窗及裝置等是否需要檢測或修復,裝置轉讓價格及有關費用的結清情況等;向物業管理單位查詢有無租賃、違章搭建、相鄰關係侵權,以及維修基金的繳納和使用情況等。
3、行情調查:收集、調查、徵詢買賣價格的行情比較、稅費結算、房屋戶型比較、買賣雙方的心理價格比較、有關政策變動的影響等;進行各種形式的資訊釋出活動等。
4、確定成交意向,訂立交易合同:陪同雙方當事人實地踏勘房屋、裝置、環境;約定洽談時間、溝通買賣雙方的成交意向;出示和認定權籍資料、確定當事人身份等;為成交雙方選擇合同文字,進行簽約指導、見證,如實告知成交雙方買賣合同的約定條款和注意事項、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
5、辦理產權過戶:雙方當事人過戶手續資料收集、報告、確認、確權時間約定,代收代付應由客戶支付的稅、費,完成所有交易過戶、戶口遷移、房屋入住手續。
多數房產中介提供的居間合同中都約定委託人應當在簽訂正式買賣合同之日支付房屋總價3%的中介費,但有時簽訂了正式合同後由於一方違約或者其它原因並不繼續履行下去,因此中介並不會完成以上第4項服務內容,在這種情況下,中介不僅不能所要報酬而且應當退還部分中介費,而且委託人也不能要求賠償
房地產行業的發展也帶動了一些附隨行業的興旺,房屋中介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種。現在的房屋中介承擔了現在房屋交易量尤其是二手房交易量的大部分,其在房屋交易過程中也扮演了重要角色,擔任了很多職責,相應的責任也就多了。房地產中介不僅僅需要按照法律法規註冊營業執照之外,也需要到當地房管局備案房產經紀人資訊。下面就讓我為大家帶來的房屋中介責任有哪些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房屋中介責任有哪些
(一)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的責任
房屋中介最重要的責任就是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房產中介提供的服務包括諮詢和居間服務,簽訂居間合同。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房產中介在提供居間服務時,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的重要事實有:
1、房屋的權屬情況;
2、房屋的抵押、典當等權利限制資訊;
3、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登記資訊;
4、出售人與買受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資訊。
由於居間人提供的資訊是委託人簽訂合同的重要依據,因此居間人應當如實向委託人報告相關事項,如果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司法實踐中中介公司訴委託人要求支付中介費的,法院認為“中介公司作為具有房地產居間專業知識和經驗的機構,理當恪守守執業規則,對委託事項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儘可能地掌握更多的情況,據實、公正地向委託人報告,以促成合同成立,從而獲得報酬,如果由於中介公司未核實權屬情況和抵押情況,造成委託人解除合同的,無權要求委託人支付中介費,一般會駁回中介公司的訴訟請求。由此可見法院認為中介如實披露資訊是一項非常重要的義務。
對真實情況的兩個認識上的誤區:
1、中介應當僅在其自身能力範圍內提供真實資訊。比如,中介公司可要求出售方提供產證原件以便和影印件核對,也應當到房產交易中心瞭解房屋的權利情況,但如果出售方偽造了權利人的身份證和產權證進行交易而造成買受方的損失,則買受方不能認為中介方提供了虛假資訊。因為在通常情況下,中介難以對偽造的證件進行判斷,這超出了其能力範圍,中介對其提供的資訊並非是一種保證責任,而是一種謹慎、勤勉的責任,盡到合理的注意則可。
2、中介對他人的信用沒有保證義務。中介只是中間人,與委託人簽訂合同的是中介居間介紹的第三人,第三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果實施了違約行為,中介不承擔責任。
(二)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時的賠償
正如上文所述的,如果中介故意隱瞞了真實資訊或故意提供了虛假資訊,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產權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紹給買受人,從而造成買受人的損失的,中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未完成全部委託事項時的責任
如果居間協議中約定按成交價3%支付中介費的,中介提供的服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2、使用狀況調查:收集、調查、徵詢房屋座落環境、使用年限、有否隱瞞缺陷、房屋內的頂、牆、地、門、窗及裝置等是否需要檢測或修復,裝置轉讓價格及有關費用的結清情況等;向物業管理單位查詢有無租賃、違章搭建、相鄰關係侵權,以及維修基金的繳納和使用情況等。
3、行情調查:收集、調查、徵詢買賣價格的行情比較、稅費結算、房屋戶型比較、買賣雙方的心理價格比較、有關政策變動的影響等;進行各種形式的資訊釋出活動等。
4、確定成交意向,訂立交易合同:陪同雙方當事人實地踏勘房屋、裝置、環境;約定洽談時間、溝通買賣雙方的成交意向;出示和認定權籍資料、確定當事人身份等;為成交雙方選擇合同文字,進行簽約指導、見證,如實告知成交雙方買賣合同的約定條款和注意事項、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
5、辦理產權過戶:雙方當事人過戶手續資料收集、報告、確認、確權時間約定,代收代付應由客戶支付的稅、費,完成所有交易過戶、戶口遷移、房屋入住手續。
多數房產中介提供的居間合同中都約定委託人應當在簽訂正式買賣合同之日支付房屋總價3%的中介費,但有時簽訂了正式合同後由於一方違約或者其它原因並不繼續履行下去,因此中介並不會完成以上第4項服務內容,在這種情況下,中介不僅不能所要報酬而且應當退還部分中介費,而且委託人也不能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