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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幾則新聞刷爆網路,“大連13歲殺人男孩被收容教育3年”“15歲中學生磚頭打老師被刑拘”......一時間“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低齡化”又登上各大搜索引擎的熱門話題,大家在唏噓感嘆的同時又開始紛紛討論究竟該如何用法律去懲罰這群“熊孩子”?雖然目前大家普遍的觀點是未來應該適當的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但就目前的立法現狀來看有些“熊孩子”確實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那麼今天我們就來具體討論一下刑事責任年齡這一話題。

    刑事責任年齡是指法律所規定行為人應付刑事責任的年齡。根據中國刑法的規定,又具體的將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三個階段:完全無責任年齡、相對責任年齡、完全責任能力年齡。

    一、完全無責任年齡

    根據中國刑法規定,不滿14週歲的人是無責任能力人,在此年齡段不論行為人實施何種行為,都不承擔刑事責任。法律這樣設定的出發點在於,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無論是身體還是心智都是極其不成熟的,因此在這個年齡段的孩子往往對自己的行為缺乏認識,同時也為了他們更健康的成長,我們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方針,以教為主,寓教於罰。因此對於不滿14歲的未成年人通常是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因此前面提到的13歲大連男孩殘忍殺害10歲女童的案件中,最後該男孩並沒有追究刑事責任,而是收容教育3年;還有再之前的12歲男孩殺母案中,最後該男孩也是被釋放,並最終回到了學校繼續接受教育。

    二、相對責任年齡

    根據中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由此可見,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僅對八大行為負刑事責任,除此以外的任何行為都不得追究刑事責任。例如15歲的張三去盜竊銀行,並且盜竊金額達到100萬元人民幣,但鑑於他的年齡我們仍舊不追究刑事責任。但如果盜竊過程被恰巧經過此地的李四看到了,張三為了滅口而殺害了李四。這個時候對於殺人的行為是追究刑事責任的。我們經常將這八大行為概括為“燒殺淫掠,傷投爆毒”,需要注意的是“傷”需要達到重傷或死亡的程度才會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僅僅是輕傷,我們也是不予追究的。由此可見,文章開頭提到的15歲中學生磚打老師一案,被害老師被磚頭猛砸9下,致其顱內損傷嚴重,已送至ICU搶救。這起案件中該名中學生已涉嫌故意傷害而被警方刑事拘留,他的行為顯然不會逃過法律的制裁。

    三、完全責任年齡

    根據中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可見,一旦年滿16週歲,這個時候行為人就給其他人沒有區別了,他的任何行為都要受到刑法的制裁。但是鑑於其中一部分仍舊是未成年人,因此這部分法律在制定的時候同時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也體現了承辦與寬大的刑事基本政策。這也就意味著未成年人犯罪,相對於成年人犯罪而言,雖然同樣會追究刑事責任,但在量刑上未成犯的處罰要相對成年人要輕。同樣的,中國《刑法》第四十九條也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這就是說對於未成年犯法定最高刑也只能到無期徒刑。前幾年轟動一時的北京新東方王某哲姦殺同校女生案,雖然北京一中院的判決認定王某哲“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手段與婦女強行發生性關係,其行為構成強姦罪;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姦、殺人,王某哲行為性質如此惡劣,但最終也因其犯罪時只有17週歲而被判處無期徒刑,並未被處以死刑。

    透過上面的介紹相信大家就能發現,其實並不是所有的未成年人案件最終都會以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而告終,隨著他們年齡的增長,相應的我們也會追究其部分刑事責任。但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低齡化的趨勢這幾年確實越發凸顯,社會各界也開始紛紛呼籲立法者透過修改刑事責任年齡來平衡未成年人保護與矯正懲罰犯罪之間的矛盾。相信未來這部分法律一定會有所有調整,但值得我們更加深入思考的是未來應該如何制止未成人犯罪,一旦犯罪了,又該如何幫助這些未成年人改過自新,重新做人。因此真正遏制犯罪低齡化,搞好未成年人教育不只需要立法者從法律的角度來推動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設,同時也需要父母、老師、學校甚至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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