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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鼠年大吉啊朋友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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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海4478023256892
日本科技是發達,國民素質是在法律嚴格下才遵守的,所以日本人表面客氣禮,禮儀多,實際上壓抑的國民,還是華人自由,心情舒暢,可以表達出來。但也一點不文明的小結,改了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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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知己zhiji
日本工業發展有兩個發展時期,一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的時候,日本為了獲得強大的侵略軍事力量 扭曲催化工業發展成 一個軍事強國,不過日本是個島國,國土資源有限 難以成為世界級超級大國,在二戰中 不管日本人如何努力都無法逾越國土和資源這一洪溝,所以幹不過美國這是必然的!不過日本透過努力做一個二三流國家還是可以的。日本第二次工業發展 是在北韓戰爭爆發後出現的,此時日本是美國的盟友,美國又需要日本在北韓戰爭後方起到作用 美國在很多領域對日本都放開了,在那時日本除了航母戰機和核武器不讓造 其它美國都沒對日本太大的限制,這也成就了日本7八十年代的經濟輝煌!工業化強國和經濟強國 只要不受外部勢力干預 國民素質自然都要高些,由於工業技術人才都是透過教育獲得的,被教育過的人 素質總會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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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GoogleEarth看世界
有著731那麼高含金量的論文……能不發達嗎?把中國實驗室裡的小白鼠換成日本人,也一樣的。多說了,有些傻子腦子也是藍色畫面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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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毅而三思吳六奇
世上既然沒有完人,也就沒有全部都是好人或高素質的民族,實際上除了希特勒好像真沒人這麼鼓吹。因此,如果不拆開去看一個現象的前因後果,僅以現有表現去判斷,就可能會一葉障目。
說到素質,關於日本的拾金不昧,很多華人對此都感觸頗深。但這種發展,它首先涉及的是一個較為完善的獎懲機制,是基於先法後禮的變遷產生的,並且由於日本今日的發達富庶,才有了為人讚許的主流表現。
在1899年(明治32年),日本頒佈了舊遺失物法,而後於2006年(平成18年)又頒佈了新遺失物法。新舊遺失物法的變動,主要體現在遺失物品的保管期限、警方對遺失物品的資訊公開、如衣傘等廉價物品規定的更改等等……可關鍵是“遺失物等橫領罪”的存在。這項罪名規定,在日本如果他人遺失物等物品後私自藏匿,涉及的是貪汙指控,法定的刑罰是1年以下監禁,或處以10萬日元以下的罰款。(題外話,很好奇為何遣唐使沒傳播《唐律·雜律》中的類似規定,發展也不同於明律或清律。)
而現實中也能發生這樣的案例,比如2017年奈良縣垃圾處理場被臨時工發現並瓜分的2000萬日元,涉事5人均被判刑。最後處理場的老闆在遺失物領取期限過後,得到了這筆錢,並將它捐獻出去。
而對於獎勵機制,日本又規定了遺失物逾期不取後,對拾取者的物權肯定。以及遺失物在被失主領取時,需支付5%~20%左右的報酬(拾取者要不要是另一個問題)。所以實際上能看出,今日日本社會上的“拾金不昧”,首重於執政者對法律的重視和明確,而並非是日本民眾對禮的認知有了明確的提高(畢竟下限永遠會拉低上限,比如班級平均分?)。
又如1948年《輕犯罪法》的頒佈。很多人會說華人沒素質於大聲喧囂的表現上,甚至歷代都有相關的吐槽記載(恕不細述,怕引戰),可很少人會提起日本的《軽犯罪法》。這種類如中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日本法律,對細節的規定更為苛刻,因為它更像是基於村規民約產生的法律法規,所以涉及的才更多。
【舉幾個例子】:
第十三條:在公共場所對大多數人顯露粗野言行,給別人添麻煩,逞能和表示控制慾等等,這就是不可以的。而這些粗野言行,可能涉及恐嚇罪、敲詐勒索罪,以及其他一些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無視公務員(如警察)的制止,發出巨大噪音(人聲、樂器等),騷擾四鄰,這也不行。並且那些在政府單位等地區使用擴聲器(比如收廢報紙、賣紅薯)的人,可能涉及違反“靜穩保持法”。而如果給他人造成了失眠、頭痛等實際影響,一樣涉及罪名的可能。
第二十六條:在街道、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吐痰或大小便。可能會涉及淨水汙染罪、物品損害罪(比如對他人所有物小便)、公開猥褻罪等……
於是國內熊孩子尿電梯摔個半死的同時,日本卻有下圖中這種“可能涉及輕犯罪”的配圖。
這並不是覺悟或素質,而是對法的認知。諸如此類的各種條款,幾乎無分鉅細地完善了日本社會日常生活中,大大小小的行為規範。因此再看“日本人怕麻煩”,反而覺得更多涉及“怕犯法、怕訴訟、怕擔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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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律酷
日本人是有雙重性格的民族,熱愛生活一花一草,同時又嗜血殺戮,溫文爾雅,又淫蕩亂倫,所以美華人寫了《菊與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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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去過不知道。但是我想提醒你,有紀律和有素質是不一樣的。從我瞭解的情況看,日本人普遍懼威而不知懷德,大義不存而遵小節,這恐怕就不算有素質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