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許可權,在縣一級人民政府。 縣安監局作為縣政府的工作部門,可以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及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辦法。 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節錄)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援、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並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十九條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託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託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三十二條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覆;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覆,特殊情況下,批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覆,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可以。 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許可權,在縣一級人民政府。 縣安監局作為縣政府的工作部門,可以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及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辦法。 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節錄)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援、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並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十九條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託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託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三十二條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覆;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覆,特殊情況下,批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覆,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