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pietr49411

    暖氣費交了是不能退的,如果是未達到供熱標準,是可以要求供熱單位來退費的,如果不需要供熱,則需要在規定時間內辦停。以鄭州為例,根據《鄭州市城市供熱與用熱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新增熱使用者應當在當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與供熱單位簽訂書面合同,辦理相關手續。熱使用者需停止或者恢復用熱、變更用熱面積、變更熱使用者的,應當在當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辦理相關手續。第二十二條 熱使用者應當在當年11月10日前預交熱費,交納天數一個完整的供暖期。逾期未交費的,供熱單位應當進行催交;經催交仍未交費的,供熱單位在不損害其他熱使用者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可以對其暫停供熱。串聯供熱系統的熱使用者要求停止用熱但未按照規定辦理停止用熱手續的,視為事實用熱,應當交納熱費。擴充套件資料:《鄭州市城市供熱與用熱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熱使用者認為室內溫度未達到規定標準或者約定溫度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要求供熱單位進行測溫。對測溫結果有爭議的,熱使用者或者供熱單位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第二十六條 因供熱單位原因造成熱使用者室內溫度未達到規定標準或者約定溫度的,供熱單位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保證供熱溫度達到規定標準或者約定溫度。出現前款規定情形的,供熱單位應當在上一個供暖期結束後2個月內,按照雙方確認的未達到規定標準或者約定溫度的實際天數辦理退費手續。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超概算管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