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各地政府都在積極地提升當地的環境保護級別,而劃定自然資源保護區、禁養區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就成為了各地政府徵遷騰退的理由。為了提高行政效率,減少行政成本,各地政府均會尋找徵遷騰退範圍內企業的各類所謂違法之處。而面對此種境況,企業主們大多會比較被動。此時選擇有經驗的專業維權律師,將自身的損失降到最低,就成為企業主尋求解決之道的有效辦法。
2004年,張先生受當地招商引資政策的吸引,來到該地投資建廠,成立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從事生產、加工、銷售商品混凝土、水泥製品。2016年4月,區環境保護局執法監察大隊對張先生的公司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位於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現場做出監察結論為:已經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未能提供環保設施竣工驗收手續、排汙許可證辦理情況等檔案,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設定排汙口,違法排汙。要求張先生立即停止違法排汙行為,並儘快完善環保審批手續。同年6月,環保局監察大隊再次來到張先生的廠子,檢查完後以張先生未完善環保審批手續,且在水源保護區為由向張先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張先生關閉商品混凝土生產專案。 張先生早在申請專案建設報批手續時就已經按照法律規定辦理了相關的環保手續,只是後期因不可抗力原因相關的環保手續滅失了。張先生多次向執法人員解釋,但未獲得對方的認可。為了能儘快復工生產,張先生選擇走法律程式。在律師的幫助下,擬定了行之有效的維權方案:
首先,針對已經滅失的環保設施竣工驗收手續、排汙許可證、排汙費徵收等證件,向當地環保局申請資訊公開。
因為執法人員作出處罰決定的理由之一是張先生的生產專案沒有相關的環保手續。所以律師為張先生設計的第一步維權程式是向當地環保部門申請公開前述所缺手續,做好下一步維權程式的調查取證工作。當地環保局接到張先生的資訊公開申請後,在法定期限內既未向原告公開上述資訊,也未對原告申請給予答覆。 面對此情況,律師建議張先生選擇行之有效的訴訟方式來達到儘快獲取所需材料的目的。聽了律師的建議後,張先生隨即便以當地環保局違反了國務院《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和環保部《環境資訊公開辦法(試行)》為由向法院提起履行資訊公開職責之訴。經過法院審理,最終判決被告當地環境保護部門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對原告張先生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進行答覆,並按張先生的要求向其公開該公司的相關環境資訊。
其次,針對環保局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向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以期撤銷該處罰決定。
因為透過第一步申請資訊公開的方式獲得了所需的環境保護手續,律師建議張先生選擇向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以期儘快撤銷涉案處罰決定。但事與願違,市政府以張先生的生產專案在水源保護區內為由,維持了涉案處罰決定。面對此種情形,律師建議張先生果斷選擇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
最後,以市政府和環保局為被告向法院起訴,以期撤銷環保部門作出的涉案處罰決定書。
因市政府以張先生的廠子處在水源保護區為由維持了環保局的處罰決定,所以張先生和律師著重對涉案商品混凝土生產專案是否在水源保護區範圍內,以及該水源保護區的劃定時間予以調查取證。透過資訊公開的方式,張先生獲知自己的涉案生產專案當下確實在水源保護區內,但該水源保護區的劃定時間為2011年,也就是說劃定水源區保護範圍的時間遠遠在張先生2004年的建廠生產之後。庭審中,因張先生的涉案生產專案各項手續齊全,庭審的爭議焦點就集中在水源保護區是否允許存在排汙企業的問題了。依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汙染防治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在水源准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對水體汙染嚴重的建設專案;改建建設專案,不得增加排汙量。而從我方的提交的當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規劃等材料證據得知,涉案生產專案正好處在准保護區內,只要沒有新建、擴建對水體汙染嚴重的建設專案,或改建建設專案從而增加排汙量的情形,張先生的涉案生產專案就不應受到責令關閉的處罰。最終,法院採取了我方的觀點,撤銷了被告環保局的處罰決定和市政府的複議決定。因被告方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上訴,在判決生效之後,張先生的混凝土生產專案重新得以開工。
縱觀本案的辦案經過不難發現,當事人對律師的信任,通力合作是最終取得成功的關鍵所在。本案的每一步都是當事人和律師共同參謀共同決定做出的,既沒有出現當事人簽訂委託合同後甩給律師一個人單打獨鬥的情形,也沒有出現律師拖拖拉拉應付了事的狀況。互相信任、通力合作是對律師和當事人的基本要求,也是取得成功的基本要求。
近幾年,各地政府都在積極地提升當地的環境保護級別,而劃定自然資源保護區、禁養區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就成為了各地政府徵遷騰退的理由。為了提高行政效率,減少行政成本,各地政府均會尋找徵遷騰退範圍內企業的各類所謂違法之處。而面對此種境況,企業主們大多會比較被動。此時選擇有經驗的專業維權律師,將自身的損失降到最低,就成為企業主尋求解決之道的有效辦法。
2004年,張先生受當地招商引資政策的吸引,來到該地投資建廠,成立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從事生產、加工、銷售商品混凝土、水泥製品。2016年4月,區環境保護局執法監察大隊對張先生的公司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位於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現場做出監察結論為:已經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未能提供環保設施竣工驗收手續、排汙許可證辦理情況等檔案,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設定排汙口,違法排汙。要求張先生立即停止違法排汙行為,並儘快完善環保審批手續。同年6月,環保局監察大隊再次來到張先生的廠子,檢查完後以張先生未完善環保審批手續,且在水源保護區為由向張先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張先生關閉商品混凝土生產專案。 張先生早在申請專案建設報批手續時就已經按照法律規定辦理了相關的環保手續,只是後期因不可抗力原因相關的環保手續滅失了。張先生多次向執法人員解釋,但未獲得對方的認可。為了能儘快復工生產,張先生選擇走法律程式。在律師的幫助下,擬定了行之有效的維權方案:
首先,針對已經滅失的環保設施竣工驗收手續、排汙許可證、排汙費徵收等證件,向當地環保局申請資訊公開。
因為執法人員作出處罰決定的理由之一是張先生的生產專案沒有相關的環保手續。所以律師為張先生設計的第一步維權程式是向當地環保部門申請公開前述所缺手續,做好下一步維權程式的調查取證工作。當地環保局接到張先生的資訊公開申請後,在法定期限內既未向原告公開上述資訊,也未對原告申請給予答覆。 面對此情況,律師建議張先生選擇行之有效的訴訟方式來達到儘快獲取所需材料的目的。聽了律師的建議後,張先生隨即便以當地環保局違反了國務院《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和環保部《環境資訊公開辦法(試行)》為由向法院提起履行資訊公開職責之訴。經過法院審理,最終判決被告當地環境保護部門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對原告張先生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進行答覆,並按張先生的要求向其公開該公司的相關環境資訊。
其次,針對環保局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向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以期撤銷該處罰決定。
因為透過第一步申請資訊公開的方式獲得了所需的環境保護手續,律師建議張先生選擇向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以期儘快撤銷涉案處罰決定。但事與願違,市政府以張先生的生產專案在水源保護區內為由,維持了涉案處罰決定。面對此種情形,律師建議張先生果斷選擇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
最後,以市政府和環保局為被告向法院起訴,以期撤銷環保部門作出的涉案處罰決定書。
因市政府以張先生的廠子處在水源保護區為由維持了環保局的處罰決定,所以張先生和律師著重對涉案商品混凝土生產專案是否在水源保護區範圍內,以及該水源保護區的劃定時間予以調查取證。透過資訊公開的方式,張先生獲知自己的涉案生產專案當下確實在水源保護區內,但該水源保護區的劃定時間為2011年,也就是說劃定水源區保護範圍的時間遠遠在張先生2004年的建廠生產之後。庭審中,因張先生的涉案生產專案各項手續齊全,庭審的爭議焦點就集中在水源保護區是否允許存在排汙企業的問題了。依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汙染防治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在水源准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對水體汙染嚴重的建設專案;改建建設專案,不得增加排汙量。而從我方的提交的當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規劃等材料證據得知,涉案生產專案正好處在准保護區內,只要沒有新建、擴建對水體汙染嚴重的建設專案,或改建建設專案從而增加排汙量的情形,張先生的涉案生產專案就不應受到責令關閉的處罰。最終,法院採取了我方的觀點,撤銷了被告環保局的處罰決定和市政府的複議決定。因被告方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上訴,在判決生效之後,張先生的混凝土生產專案重新得以開工。
縱觀本案的辦案經過不難發現,當事人對律師的信任,通力合作是最終取得成功的關鍵所在。本案的每一步都是當事人和律師共同參謀共同決定做出的,既沒有出現當事人簽訂委託合同後甩給律師一個人單打獨鬥的情形,也沒有出現律師拖拖拉拉應付了事的狀況。互相信任、通力合作是對律師和當事人的基本要求,也是取得成功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