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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企業產權管理,主要以登記的方式進行管理,具體的內容包括;佔有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和登出產權登記。

      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29號《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對相關內容有明確的規定:

      一、各地的國資委,對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管理的國家出資企業的產權及其分佈狀況進行登記管理。國務院國資委對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產權登記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管理的國家出資企業的產權及其分佈狀況進行登記管理的行為。

      二、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企業,屬於國資委管轄的產權管理範圍:

      《辦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出資企業、國家出資企業(不含國有資本參股公司)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境內外各級企業及其投資參股企業(以下統稱企業),應當納入產權登記範圍。國家出資企業所屬事業單位視為其子企業進行產權登記。

      前款所稱擁有實際控制權,是指國家出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合計持股比例超過50%,或者持股比例雖然未超過50%,但為第一大股東,並透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議安排能夠實際支配企業行為的情形。

      三、產權登記管理內容,主要包括佔有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和登出產權登記。

      《辦法》第十條規定:產權登記分為佔有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和登出產權登記。

      1、佔有產權登記:

      第十一條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佔有產權登記:

      (一)因投資、分立、合併而新設企業的;

      (二)因收購、投資入股而首次取得企業股權的;

      (三)其他應當辦理佔有產權登記的情形。

      第十二條 佔有產權登記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出資人及出資人類別、出資額、出資形式;

      (二)企業註冊資本、股權比例;

      (三)企業名稱及在國家出資企業中所處級次;

      (四)企業組織形式;

      (五)企業註冊時間、註冊地;

      (六)企業主營業務範圍;

      (七)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內容。

      2、變動產權登記: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變動產權登記:

      (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名稱、持股比例改變的;

      (二)企業註冊資本改變的;

      (三)企業名稱改變的;

      (四)企業組織形式改變的;

      (五)企業註冊地改變的;

      (六)企業主營業務改變的;

      (七)其他應當辦理變動產權登記的情形。

      3、登出產權登記: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登出產權登記:

      (一)因解散、破產進行清算,並登出企業法人資格的;

      (二)因產權轉讓、減資、股權出資、出資人性質改變等導致企業出資人中不再存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的;

      (三)其他應當辦理登出產權登記的情形。

      四、產權登記管理的具體內容以及違反規定的責任:

      1、國家出資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權登記制度和工作體系,落實產權登記管理工作責任,並對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年度檢查結果應當書面報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2、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企業產權登記工作的日常登記情況、年度檢查情況和限期整改事項落實情況等進行檢查,並予以通報。

      3、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家出資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權登記檔案管理制度;國家出資企業對辦理完成的產權登記事項,應當及時將合規性資料目錄中所列資料整理歸檔,分戶建立企業產權登記檔案。

      4、國有企業違反上述規定的責任承擔:

      《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或者予以通報,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企業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及時、如實申請辦理產權登記的;

      (二)未按期進行整改的;

      (三)偽造、塗改產權登記證、登記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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