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單位作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 《安全生產法》共七章九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其中權利包括:享受工傷社會保險的權利,“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生產經營單位須與從業人員訂立有效的勞動合同,合同條款應充分體現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有霸王條款。生產經營單位須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知情權,從業人員“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專案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明確告知施工現場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應急方案。使施工人員都清楚自己應該幹什麼、怎麼幹;施工現場存在哪些風險、如何防範;出現險情,如何自救、如何逃生、如何報警等等。安全技術交底應使用規定的表格,載明交底內容、時間、地點,由雙方簽字確認,交底資料須妥善保管。 建議權,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從業人員長期工作在生產一線,有著豐富的安全生產實踐經驗。他們深知哪些規章制度最有效,哪些管理手段需要改進。他們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作為企業管理層應該大力提倡、積極鼓勵他們為安全生產獻計獻策。 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施工人員發現作業環境、作業條件、作業程式和作業方式不符合安全標準、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生產經營單位應對存在的安全問題妥善處理,積極整改,不得因此而降低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的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拒絕權,從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行為,一般發生在管理層負有一定責任、享有一定權力的指揮者身上。他們對現場情況不是很瞭解,僅憑以往的經驗、主觀臆測,或者是迫於某種壓力,向從業人員發出可能導致嚴重後果的錯誤指令。對這種指令,從業人員要敢於說“不”,有權拒絕執行。 緊急避險權,“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當施工現場發生險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時,從業人員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危險區域,躲避到安全場所。如果時間容許,為減少損失,可在採取應急措施後再撤離現場,並立即向施工負責人彙報。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從業人員的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索賠權,“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享受勞動保護的權利,“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工作性質、現場作業環境條件,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和國家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免費配備勞動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為從業人員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超過使用期限。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誌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須經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技術部門或者管理人員檢查驗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汙染。 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其進行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並且要滿足培訓的時間要求。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施工單位在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施工單位作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 《安全生產法》共七章九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其中權利包括:享受工傷社會保險的權利,“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生產經營單位須與從業人員訂立有效的勞動合同,合同條款應充分體現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有霸王條款。生產經營單位須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知情權,從業人員“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專案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明確告知施工現場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應急方案。使施工人員都清楚自己應該幹什麼、怎麼幹;施工現場存在哪些風險、如何防範;出現險情,如何自救、如何逃生、如何報警等等。安全技術交底應使用規定的表格,載明交底內容、時間、地點,由雙方簽字確認,交底資料須妥善保管。 建議權,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從業人員長期工作在生產一線,有著豐富的安全生產實踐經驗。他們深知哪些規章制度最有效,哪些管理手段需要改進。他們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作為企業管理層應該大力提倡、積極鼓勵他們為安全生產獻計獻策。 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施工人員發現作業環境、作業條件、作業程式和作業方式不符合安全標準、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生產經營單位應對存在的安全問題妥善處理,積極整改,不得因此而降低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的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拒絕權,從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行為,一般發生在管理層負有一定責任、享有一定權力的指揮者身上。他們對現場情況不是很瞭解,僅憑以往的經驗、主觀臆測,或者是迫於某種壓力,向從業人員發出可能導致嚴重後果的錯誤指令。對這種指令,從業人員要敢於說“不”,有權拒絕執行。 緊急避險權,“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當施工現場發生險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時,從業人員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危險區域,躲避到安全場所。如果時間容許,為減少損失,可在採取應急措施後再撤離現場,並立即向施工負責人彙報。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從業人員的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索賠權,“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享受勞動保護的權利,“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工作性質、現場作業環境條件,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和國家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免費配備勞動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為從業人員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超過使用期限。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誌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須經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技術部門或者管理人員檢查驗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汙染。 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其進行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並且要滿足培訓的時間要求。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施工單位在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