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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519578564186

    MEL是最低裝置清單,是運營人根據MMEL(主裝置最低清單,由型號合格證持有人制定)並考慮到各航空器的構型、執行程式和條件為其執行所編制的裝置清單。MEL經局方批准後,允許航空器在規定條件下,所列裝置不工作時繼續執行。

    MEL是一本執行手冊,其編制和修訂應由執行部門牽頭負責,機務部分的相關工作往往由工程技術部門的構型管理組牽頭負責。

    二、制定MEL的目的是什麼?

    (1)在保持可接受的安全水平下,提高計劃可靠性和航空器利用率;

    (2)在限定的範圍內對航空器型號設計進行修改,而不需要重新進行型號合格審定(局方批准MEL的實質是批准對飛機型號合格證的修改)。

    三、MEL的編制

    (1)主裝置最低清單MMEL

    (2)籤派偏離指南DDG

    (3)改裝廠家增補DDG(如有)

    (4)航空公司飛機的裝置構型和營運條件

    2、MEL的編制注意事項

    (1)AC-121/135-49是MMEL/MEL的制定和使用要求,其中有前言和正文的格式樣例,可參考使用。正文的格式可使用AC推薦的樣例,也可直接引用DDG的格式直接翻譯。AC的正文格式可以將各種構型寫入一張表格,檢視方便;DDG的格式是將各種構型分開描述,層次比較清晰。航空公司可按需選用適合自己公司的格式。

    (2)MMEL中的“-”號表示安裝數量或放行數量可變,但工程師在編制MEL時應當明確至每種構型的飛機。

    (4)修理期限,即A、B、C、D四類期限,可選擇採納嚴格於MMEL規定的修理期限類別,但不能寬於MMEL的規定。對於MMEL中沒有單獨列出的子部件或子系統,必須保持與MMEL列出的部件或系統的修理期限類別一致。

    (5)DDG中有時會要求運營人對某些裝置的失效建立並使用備用程式,這種情況大多數在O項中,如果出現在M項中,工程師應核實有相應的備用程式,並儘可能將其加入MEL中。

    (6)“備註或例外”引用有關民航規章時,必須明確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的具體要求,不能直接引用相應的規章標識。

    (7)乘客便利項可由運營人按控制需要列入MEL中,一般是ATA25和ATA38的專案,不對應具體的修理期限類別。對於具有附加功能,例如使用娛樂系統進行客艙安全須知介紹,則必須制定並使用相應的應急程式。如果該專案是另一航空器系統的一部分,例如電氣系統,則必須制定並在MEL中包含相應的程式,以便進行關斷或隔離。

    (8)管理控制專案適用於明確不可缺損放行的專案,例如急救箱、救生衣等和便於跟蹤或獲得資訊的允許缺損放行的情況。需要注意的是,由應急匯流條供電或者完成應急程式需要的系統或者部件不得允許缺損放行。

    四、MEL的修訂

    (1)MMEL的修訂

    (2)製造廠家和改裝廠家的DDG修訂

    (3)航空運營人的運營管理需要

    (4)機隊數量和構型的變化

    (5)飛機重要改裝

    (6)主任監察員的修訂要求

    2、MEL的修訂注意事項

    (1)MMEL修訂可能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是MMEL提供了比運營人MEL更寬鬆的情況,此時,運營人不是必須修訂其MEL;一種是MMEL提供了比運營人MEL更嚴格的情況,此時,不論是否適用,都應當修訂MEL的控制頁。如適用,應按照MMEL的要求對MEL進行修訂。

    (2)航空器發生重要改裝時,如STC等,都可能造成MEL的失效,運營人應從改裝廠家處獲得相應的增補MMEL和DDG對MEL失效的專案進行修訂。如果改裝廠家沒有相應的增補檔案,工程師應當在實施改裝前對MEL的有效性影響進行評估。

    (3)MEL中應儘量避免用機號代表某一類構型,而應當儘可能建立明確的構型類別,否則當飛機引進或退租時,工程師會面臨極大的機號修改量,很容易出現疏漏。

    (4)某些專案前的“***”表示該專案裝置的安裝是使用者可選構型,工程師碰到該專案發生修訂時,或引進新的飛機時,應核實機隊或某架飛機的相應系統是否含有該專案。

    雖然越來越多的航空公司在將MEL的編制和修訂工作逐步交由執行控制部門去做,但工程技術工程師仍應熟練掌握MEL的編制和修訂方法,瞭解每個專案的保留要求,否則難以為一線維修人員提供飛機放行方面必要的技術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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