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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守門人7

    不可以。

    從情理角度來說,原告覺得a法官好,被告覺得b法官好,那麼誰說了算呢?

    如果可以選擇法官,甚至就更容易產生司法腐敗!

    再者,如果當事人可以選擇法官,就算不談個人偏好,假設雙方當事人都選擇“好法官”“優秀法官”,那就會出現“好法官”“優秀法官”的案子永遠幹不完,而普通一點的法官沒有案件辦。

    最後,“優秀法官”真的就一定可以辦正確案件嗎?不見得,即使在公正無私的前提下,十個二十個法官對統一案件事實依然會有不同認知,有不同意見,“優秀法官”就一定對嗎?所以當事人選擇法官並不能保證案件判決就一定正確。

    從法理上來說,法律從來沒有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法官,如果當事人認為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有妨礙案件公正審理法定情形,可以依法申請相關審判人員迴避,也就是換人審,但換誰審,依然由法院決定,依然不能由當事人選擇,理由同上。

  • 2 # 淮北日月升

    諮詢個法律問題,當處於民事訴訟時,當事人能否選擇法官?

    一般是不可以的。

    介紹一下法院的流程你就明白了。

    當事人將立案材料交上去,經立案庭稽核符合立案條件的,會予以立案,並通知當事人。然後,立案庭用電腦程式抽籤決定,案子由哪個法官辦理。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由哪個法官處理是抽籤決定的,無論是當事人還是法官均無權干預。

    比方,某法院民事庭分為12345五個庭,其中1庭是專業管理合同糾紛的,有法官9名。現在某甲的合同糾紛案子立案後,就由電腦程式在這九個法官當中抽籤決定由誰審理。

    特殊情況下,如果有需要回避等事項時,才可能有人工干預的情況。

    法官

  • 3 # 使用者騎鶴下揚州

    不可以選擇法官,但可以選擇管轄。在簽訂合同時,就要根據民訴法關於管轄的條款,為將來進行訴訟時,預先為爭取有利於自己的管轄在合同中悄悄地設定有利於自己的內容。

  • 4 # 元山野菊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認為法官與對方當事人有親屬或其他(如同學、戰友等)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裁判的,可以申請法官迴避。但不能選擇由哪位法官來審理此案。

    根據仲裁法規定,交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的案件,當事人雙方可以約定選擇仲裁員裁判。

  • 5 # 觀實析理

    不能。到法院訴訟不同於仲裁,仲裁是可以選擇仲裁員的。但也是雙方都可以選擇一名自己信任的仲裁員,再由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共三人組成仲裁庭進行仲裁。而法院是代表國家進行居中審判的,不會由當事人選擇(那就失去了居中審判的公正性)。但如果該法官與該案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到審判的公正性,當事人可以提出迴避申請,要求法院換人,甚至換法院進行審理的。

  • 6 # 京益企業法律顧問

    一般來說是不可以的。

    法官不是你能夠選擇的,是法院系統自己安排的,安排方式主要是兩種,第一種大立案模式。由法院的立案庭直接排期開庭,隨機選擇法官。第二種傳統模式。由立案庭把案件轉到相應庭室,然後由庭長安排具體承辦法官。

    所以安排到哪個法官就是哪個法官,一般不會改變。

    但是如果安排的法官和某一方當事人牽扯不清楚,可能會影響到公平裁判,你是可以申請法官迴避的,如果申請通過了,就可以更換法官了。但是申請回避成功的難度挺大的,必須要有比較多的充分理由,最重要的理由就是要證明法官的不公正。

    還有一種方式是判決之後上訴,上訴之後的法官肯定會更換的,不會再用原來的法官的。

  • 7 # 葉律師

    諮詢個法律問題,當處於民事訴訟時,當事人能否選擇法官?

    當事人不能選擇法官。如果想要選擇,那需要透過商事仲裁。對於合議仲裁庭的案件,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當事人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實踐操作基本都是申請人及被申請人各自選定一個,仲裁委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員。

    法院訴訟程式是法官主導的程式,更多的選擇權和決定權在於法院。法院案件,當事人立案之後由法院根據工作安排分配經辦法官。當然,我們也不是說當事人不能提異議。我們《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權利。當事人如果認為書記員、審判員與本案當事人或代理人存在親戚關係或者具有其他利害關係,接受當事人或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等等,只要具有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裁判的情況,可以申請書記員或審判員迴避。當事人申請回避的理由如果得到支援,法院會重新安排審判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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