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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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律師王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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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楊學斌律師
好幾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原告是可以選擇起訴法院,但是這說的是起訴之前。原告已經選擇了一個法院進行了起訴,那就說明原告認可了這個法院的管轄,原告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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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張乃斌律師
根據管轄恆定原則,管轄已確定,不可以。被告可以在一審提交答辯狀期間提起管轄權異議。
作為原告在一審法院起訴,表明已經選擇了管轄法院,任何時候均無權提起管轄權異議。
不可以。
1,管轄異議的提出是有時間限制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2,提出管轄異議的主體不是原告。在幾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原告可以選擇管轄,一旦選擇了起訴的地點,而且該法院也受理了,那麼原告選擇管轄的權利即消失。此後,提出管轄異議的權利是被告或第三人。而且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3,如果一審結果不理想,不是提出管轄異議,而是應該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