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條例》將事故劃分為四個等級:(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事故發生單位事故報告的時限。
1、從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時起算,該單位向政府職能部門報告的時限是1小時。
2.政府職能部門事故報告的時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事故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逐級報告事故的時限,是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的同時,應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3.法定事故報告時限的界
《條例》關於事故報告的法定時限,從事故發生單位發現事故發生和有關人民政府職能部門接到事故報告時起算。超過法定時限且沒有正當理由報告事故情況的,為遲報事故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但是遇有不可抗力的情況並有證據證明的除外。
一、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條例》將事故劃分為四個等級:(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事故發生單位事故報告的時限。
1、從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時起算,該單位向政府職能部門報告的時限是1小時。
2.政府職能部門事故報告的時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事故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逐級報告事故的時限,是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的同時,應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3.法定事故報告時限的界
《條例》關於事故報告的法定時限,從事故發生單位發現事故發生和有關人民政府職能部門接到事故報告時起算。超過法定時限且沒有正當理由報告事故情況的,為遲報事故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但是遇有不可抗力的情況並有證據證明的除外。